所有权的特征(何谓所有权及其特点)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给所有权下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所有权具有如下特点:
1、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说具体点,一是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二是法律规定了一些所有权的客体范围;三是所有权的权能是由法律规定或赋予的,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四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权利;五是法律对所有权的保护作出了占门的规定。
2、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所有权关系的主体则为所有人及除所有人以外的义务人。任何在民法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取得所有权,不管这些主体在行政法关系、劳动法关系等关系中处于何种地位,他们都可以平等地依法取得所有权,从而成为所有权的主体。但是,对于某些财产,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主体所有。如土地等。
3、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首先,所有权是一种支配权。所有权人在实际行使所有权过程中,常常将其所有权的权能依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分离出去,正是通过这种权能分离使所有权人的意志和利益得以实现。所有权的权能可以依据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与所有权发生分离,但这并不导致所有人丧失所有权,因为所有人完全可以通过行使支配权而控制和实现其所有权。其次,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即法律赋予所有权具有排他的支配力,因此产生了所有权的排他性原则,即一物不容二主,同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而不可能出现两个或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乃是所有人对其物享有完全的、独占的支配权的必然引申,由此也导致了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区别。
4、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这就是说,所有权在存续的期限上是不存在着限制的。第一,当事人不得创设有期限的所有权;第二,法律本身不能为所有权设定存续期限,不存在“暂时性”的所有权。第三,所有权不得因为不行使而告消灭,这是所有权与其他权利尤其是债权的一个本质性区别。第四,只要物持续存在,对物的所有权就一直存在。第五,所有权的无期限与“时效取得”并不存在矛盾。时效取得制度是他人在平和、持续地占有物达到一定期限以后,可以取得物权。
5、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它包含了四项权能。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我国对所有权权利主体有三类,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
我国《民法典》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
应当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