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发*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应当与发*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发*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发*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联,应重新开具发*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的客户名称、发*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发*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发*存根联或者记账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做原始凭证。发*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据。
4、纳税人将在税务机关代的发*联或者记账联丢失,可以向开具发*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曾与某年某月某日开具某发*。或要求开具发*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发*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据入账。
5、纳税人丢失发*存根联或者记账联的,应取得发*联的复印件,发*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