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收养人,可以到福利院了解被收养儿童的情况,选择收养的孩子后,办理相应的收养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