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已经股东会表决通过的,原股东对于公司股东会已经表决的分配给自己的股利享有请求权;股权转让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还没有经过股东会表决,或者股东会表决不通过的原股东对于公司股东会已经表决的分配给自己的股利没有请求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