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改增纳税人需要重开营业税发*的,应收回原营业税发*的所有联次。
2、营改增纳税人凭营业税发*的所有联次,向原地税机关提请备案,由原地税机关收缴发*所有联次并出具重开营业税发*证明。
3、营改增纳税人凭原地税机关出具的重开营业税发*证明和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自行开具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
增值税普通发*备注栏上注明“重开已缴纳营业税发*,缴纳的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为××××”字样,税率栏填0。
4、营改增纳税人重开发*中涉及退款或者补款的,应向原地税机关申请退还或者补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