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债务纠纷案件,财产标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每件800—6000元;财产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不超过4%;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不超过3%;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不超过2%;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1.2%;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不超过0.7%;
5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0.5%。
上述按标的额分段收费的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分段计算,累加收费。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