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局队合一”就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两块牌子”一般是用于同一机构具有两个领域职能的情形,但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本身并不涉及不同职能领域的分工。这个看法是不准确的。
长期以来,体现执法队伍法律地位大致有这样几种模式:
一种是“法律授权”模式。执法队伍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成为相对独立的行政法主体。比较典型的是公安机关的交通警察队伍。
一种是“内设机构”模式。执法队是所属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比较典型的是公安机关的治安大队。
一种是“委托执法”模式。“委托执法”是1996年《行政处罚法》创设的制度。这也应该是提出“局队合一”模式所针对的重点问题。
由于行政编制的限制,历次改革以压缩行政编制为目的,造就了大批所谓“事业单位”。这些事业单位承担了一定的行政职能,无论称作“举办的”“所属的”还是“领导的”,本质上仍是传统行政体制对组织内部分权的组织模式,不具有外部化的意义。
“局队合一”执法体制是近几年的新提法,以前不多见。“局队合一”执法体制涉及的核心问题其实就是执法队伍与所属行政机关的关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