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后,首先应分清丢失发*的责任,如是销售方的责任,应接受税务机关作出的未按规定保管发*的处罚,而如是购买方的责任,需要求对方出具丢失发*的说明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未按规定保管发*行为的处罚证明。
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的,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的纳税人名称、发*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等税务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
在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后,首先应分清丢失发*的责任,如是销售方的责任,应接受税务机关作出的未按规定保管发*的处罚,而如是购买方的责任,需要求对方出具丢失发*的说明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未按规定保管发*行为的处罚证明。
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的,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的纳税人名称、发*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等税务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