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偿还顺序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205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该条规定了也确立了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还款顺序的,应先还利息后还本的清偿顺序精神。
其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明确规定了,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的顺序抵充:
第(一)是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第(二)是利息;
第(三)是主债务。该解释进一步确立了先息后本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