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使用的前提是应完成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验收内容及要求。相关法律规定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亦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对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上述条款均属于强制性规定,故即便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但住宅的验收内容也应包含消防、人防等保障基本居住安全的验收项目,否则不宜认定已符合交付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