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不愿意抚养孩子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