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规定,普通住宅层高宜为二点八米,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二点四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二点一米,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三分之一,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时,其二分之一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二点一米,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二点二米,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一点九米,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住宅设计规范》是为了保证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而制定的,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中的强制性标准的商品房不能通过竣工验收,买受人当然也可以拒绝交房。就层高而言,在《住宅设计规范》中规定普通住宅层高宜为二点八米,该规定表明在层高问题上允许稍有选择,即并非层高必须为二点八米,但是室内净高却必须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