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发*管理有关规定,铁路行业发*实行专业管理。原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铁路运输票据的式样、印制标准以及填写、使用方法有较为严格的规章制度,铁路部门出具的车票、区段票、代用票、客运运价杂费收据、退票费报销凭证、退票报销凭证、定额票、手续费等运输票据,具有发*属性,可用于报销。
《发*发》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管理规定使用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发*监制章和发*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
(四)扩大发*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使用。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真伪的便捷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