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发生发*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申请人请提供以下资料:
1、遗失发*开票明细。
2、发*遗失作废声明。
3、遗失发*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
其次,由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核实其信息真实性后出具《遗失已填开发*处理意见单》,申请人凭此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发生发*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申请人请提供以下资料:
1、遗失发*开票明细。
2、发*遗失作废声明。
3、遗失发*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
其次,由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核实其信息真实性后出具《遗失已填开发*处理意见单》,申请人凭此作为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