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因一方实施家暴而离婚的,在分割财产时,应按照《婚姻法》一般规则进行分配,即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是因实施家暴,一方存在过错,所以无过错一方,可以在分得共同财产的基础上,要求实施家暴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