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和被投保人都身故怎么办理(保单有效期内投保人死亡)

发布日期:2024-12-22 05:54:07     作者:彈花一線     手机:https://m.xinb2b.cn/know/gmz333404.html     违规举报

□李毅文案例:,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投保人和被投保人都身故怎么办理?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投保人和被投保人都身故怎么办理

□李毅文

案例:

张某与妻子王某有三个长期居住在国外的子女。2015年2月,张某以其妻子王某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一份福满盈人身保险,保险期间5年,交费年限为趸交,保险费350万元,保险合同成立及生效日为2015年2月15日。合同约定: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王某;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100%。2018年10月5日张某因病身故,王某拿了这份未到期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质押贷款被拒,其理由:保单未到期,被保险人不能独自将保单进行质押申请贷款。王某认为,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受益人都是本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办理质押贷款。对此,保险业内人员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与保险公司以合同形式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一旦投保人死亡后,应由被保险人、受益人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利,让被保险人、受益人可通过解除合同后取得保险单现金价值。因此王某将保单作为质押要求贷款是可以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不是当事人而是关系人,不能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解除保险合同权利,也仅规定投保人可以行使,由此,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未到期的保险单应由投保人张某的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王某仅是继承人之一,在保险单存续期间不能独自拿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质押贷款。

评析:

所谓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如中途解除合同时,保险人所应返还的金额。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费率中含有储蓄因素,尤其是长期人身保险,其保险费中很大部分是储蓄保险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在持续支付一定时间后,将积存一笔责任准备金,即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称为解约金或者解约返还金。保险金不同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金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需要支付的金额,而保险单现金价值则是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的积存及收益,是投保人的储蓄,应归属于投保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投保人死亡后当然应该由其继承人来享有。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享有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各项权利,例如: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保险费返还请求权、保险单现金价值的请求权利等。被保险人、受益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保障对象,其权利来自于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在保险合同没有赋予被保险人取得保险合同权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合同的各项权利,包括保险单现金价值的请求权。受益人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取得保险金请求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享有期待性质的收益权。但不享有保险单现金价值请求权。

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一种合同权利,具有财产利益,然而,其本质上并不属于债权,而是合同上的地位。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对合同上的地位没有明确规定是否作为继承的客体。而根据继承法的原理,法律或契约上的地位,除基于信任关系或具有人身属性外,均得由继承人继承。借鉴《日本民法》,该法第八百九十六条规定,继承人继承属于被继承人财产的一切权利与义务,被继承人人身专属的财产除外。因此,投保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成为投保人。因此可以看出,投保人享有的保险合同解除权也当然应该由其继承人继承。日本的著名保险法学者山下友信认为,投保人之地位,除了上述通过契约的方式继承外,还可以继承及合并的方式被包括地继承;在投保人死亡后共同继承的情况下,共同继承人共同成为投保人。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可以看出,从法律上仅规定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按保险合同约定取得保单的现金价值。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在人身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死亡的情况下,投保人享有的解除权应由其继承人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后的保单现金价值也应由投保人的继承人享有。然而,本案中王某仅是投保人张某的继承人之一,因此,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内,王某不能独自拿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质押贷款。

本文源自中国保险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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