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该优先保护动物吗 世界为保护动物颁布各种法律

发布日期:2024-12-22 06:53:54     作者:巛羙朵     手机:https://m.xinb2b.cn/know/mek146225.html     违规举报

引言:在当今全球化的世界中,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变得越来越重要。本文研究了美国濒危物种法案、欧盟栖息地指令和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红色名录中规定的标准。

这些清单之间的相互作用为保存和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制造了障碍,导致需要更多的国际合作与协作。


动物的濒危等级

根据ICUN,红色名录上的77,340个物种中有29%受到威胁,面临立即灭绝的物种数量正在上升

而IUCN 红色名录类别旨在反映一个物种在普遍情况下灭绝的可能性。

物种分为三类:极度濒危、濒危和脆弱。

这些类别是阶梯,因为极度濒危的物种(最高阶梯)也是濒危和脆弱物种(第二阶和第一阶)。

这些类别根据随着时间的推移灭绝的风险和另外五个标准进行区分:高下降率(标准A),小范围和下降(标准B),小种群规模和下降(标准C),人口规模非常小(标准D),以及不利的定量分析(标准E)。


这五个标准包含ESA和HD中考虑的相同因素。

标准A考虑了过去和现在种群之间的变化率,并考虑了威胁,而标准B考虑了物种的地理范围或对其栖息地的风险。

在标准C中,种群数量少且正在下降,而在标准D中,种群数量少且由于内部过程而处于危险之中。最后,标准E为评估人员提供了使用定量分析来衡量灭绝风险的可能性。

在评估时需更严格的去测量,以避免误差产生,从而影响保护措施。

此外,“物种评估是根据已发表和未发表的信息编制的,通常包括一名或多名‘评估员’的专家意见”。评估由至少两名由相关“红色名录管理机构”指派的“评估员”进行同行评审


通过这个过程,ICUN在为一个物种分配一个类别之前包括许多检查和授权。

濒危物种保护法的诞生

美国濒危物种法案(ESA)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防止灭绝,还是为了使物种种群得到恢复延续发展。

我们将濒危物种定义为,物种的全部或大部分范围内面临灭绝危险的。而一个物种被理解为“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在其全部或大部分范围成为濒危物种的任何物种。

而ESA对如何将濒危或受威胁的物种重新分类为恢复物种提供了严格的标准。

全球化下的生物多样


而我们生活在一个经常需要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的全球化世界。在物种保护方面,这种联系需求很普遍。不同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和政策旨在保护世界各地的生物多样性。

然而,这些团体定义濒危和受威胁物种标准的方式各不相同。由于这些类别通常是保护行动和灭绝预防措施的基础,因此确保这些类别的一致性变得很重要。

美国的濒危物种法案(ESA)、欧盟的栖息地指令(HD)和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的红色名录提供的不同标准,加上先前存在的限制,可能会导致全球范围内信息和保护方面的差异。

分类的差异、信息的缺乏、一致性以及国家和国际清单之间的沟通不畅对立法在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方面的成功构成了威胁。

如何去保护物种的多样性


生态系统保护、威胁减少和适当范围内的低灭绝风险。

要被视为已恢复的物种,该物种的生态系统必须得到保护并且质量足够好。对该物种的威胁必须已经减少,并且该物种必须在一系列栖息地中拥有大量数量。

事实上,生态系统保护不仅对确定生态系统的规模、质量和连通性很重要,而且还要确保物种能够返回其栖息地。

没有一个稳定的生态系统,一个物种是不可能得以恢复的。

同样,ESA确定了五个必须控制或消除才能恢复的威胁因素:栖息地或范围的丧失、开发、疾病、保护法规不力等一切任何其他威胁因素。


必须控制这些风险,这样物种才能在没有ESA保护的情况下继续生存。正如环境保护学者们所解释的那样,这种策略可能非常有效,以至于对于一些物种来说,仅消除威胁就可以将它们的灭绝风险降低到足以退名的水平”。

梅斯等人曾警告说,监测对物种的威胁至关重要,因为这些威胁会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发展而发生不规律和不稳定的变化。

最后,该物种必须在足够大的范围内拥有足够多的种群才能继续繁衍生息。立法中没有提供重要部分或范围的定义。

动物保护专家卡罗尔认为,如果一个濒危和受威胁的物种“在其全部或大部分范围内都处于危险之中”,那么恢复的物种必须因此在其全部或大部分范围内都是安全的。


正如他们指出的那样,人口统计指标是理解人口轨迹和持续概率所必需的最基本数量。他们的研究表明,人口越多,灭绝风险越低。

全球动物保护下产生的信息差

尼尔等人研究了ESA上列出的受威胁和濒危物种向恢复状态的转变和可能转变:自2009年12月以来,已有25个物种被除名。

至今,世界上平均两天,就有一个动物灭绝。生物的多样性在不断的减少,然而地球的发展和整个生态系统的发展,需要生命的多样。所以,对动物的保护和拯救的行动是刻不容缓的。


但在保护时,动物组织的不同信息差,也导致了矛盾产生。

准确分类物种的最大障碍之一是缺乏关于它们的信息。其中一些信息很难找到,因为它们仍未发布或难以访问。这种信息差距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也不是欧空局孤立的。

ICUN红色名录上的物种是“根据当时的现有知识选择的,当时许多分类群和国家的数据基本上不可用”。随着更多信息被添加到数据中,将数据与列表进行核对并检查可能因此发生的物种分类或状态的任何潜在变化变得势在必行。

国家和全球沟通与一致性


根据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红色名录检查了巴西、中国、哥伦比亚和菲律宾的国家红色名录。他们发现 64% 的物种具有相同的分类。尽管具有一致性,但中国的红色名录与 ICUN 红色名录的分类有 25% 的对应率。平均有 14% 的物种在全球范围内被列为受威胁物种,但在全国范围内未被列为受威胁物种。

平均只有 2%的物种在全国范围内被记录为受威胁,但被IUCN评估为不受威胁。后一种差异可能代表较小的亚种群而不是整个物种种群经历的灭绝风险。

其他解释包括当该物种被全球机构认为是一个国家而不是国家机构时,而是一个国家内的物种比全球种群具有更高的灭绝风险时,或者当一个国家内的种群稳定时,虽然全球人口普遍不稳定。


他们的研究表明,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需要加强沟通,以确定信息差距并加强知识库。罗德里格斯等人。还检查了本地列表和ICUN红色列表之间的联系。他们的结果也表明需要加强合作:“国家评估倾向于纳入全球评估的数据,但相反的情况要少得多。这降低了国家层面的保护效率,而国家层面的行动最有可能产生影响” 。

国家和国际名单之间的差异本身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提供新信息,华盛顿等。然而,这种差异可以“提供对国家层面或分类模式偏离层次结构的见解,这可能对保护规划有用”。

这些差异还有助于填补列表中的信息空白。


而我们持续缺乏信息共享的潜在后果:“错误地排除在全球或国家层面受到威胁的物种可能导致灭绝”。如果没有适当的物种分类和保护状况,一个物种就无法保证其继续生存所需的保护。

因此,信息缺失或未能传达调查结果会对物种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而国家和国际机构之间提高一致性和改善沟通的必要性。

栖息地指令


为了确保动物得以继续生存,颁布了一系列法令。

而栖息地指令,特别是第17条,“要求欧盟成员国按照商定的标准化方法,每六年报告该指令附件中所列栖息地和物种的保护状况” 简单概述了任何物种在 HD中被视为有利、不利-不充分或不利保护状态所需的标准。

良好的保护状态符合以下标准:

在整个范围内,数字都是稳定的(增长和下降),增长且不小于“首选参考范围”。

1.人口必须高于或等于“有利参考人口”。

2.正常的繁殖、死亡率和年龄结构。

3.大小适中的栖息地,稳定或扩大。

4.栖息地质量对物种的持续生存是令人满意的。

5.物种的威胁和压力没有意义。

6.物种具有长期生存能力。


相比之下,不利-不良保护状况定义如下

1.在指定时间范围内每年范围损失超过1%或低于“有利参考范围”超过10%。

2.在特定时间范围内每年人口损失超过1%,或低于“有利参考人口”超过25%,或繁殖、死亡率和年龄结构与正常情况大不相同。

3.栖息地面积太小或质量太差,无法长期生存。

4.对该物种的威胁和压力很大,导致其未来前景不佳。

5.不利-不适当的物种具有范围、人口、栖息地和寿命等因素的任何其他组合。

这些分类类似于ESA恢复标准中显示的问题,考虑扩展到范围、人口规模和威胁减少。

此外,这些参数包括用于发布不利保护状态的量化措施。正如联合自然保护委员会所述,HD要求欧盟成员国以科学正确的方式去保护生态多样性发展。


欧盟委员会提供了对HD中包含的三个附件的保护的解释:附件II物种具有“其栖息地的核心区域……被指定为具有社区重要性的地点。这些地点必须按照与物种的生态需求”。对于附件中的物种,其中还包括许多附件其他更多物种。成员国必须确保它们在野外的开发和狩猎与保持它们处于有利的保护状态相一致。

并且,确定了对物种的威胁并指定了相关的保护措施。严禁不规范的救助,从而影响生物之间,独有的法则。

与ESA相比,在ESA中,一个物种仅被视为受威胁、濒危或已恢复,一个物种可以同时属于多个HD附件。

正如欧盟委员会所解释的那样,当物种“受到多种威胁并因此应成为一系列措施的目标”时,就会出现这种二元性。

按照这个系统,动物保护局可以根据物种的需要为物种提供不同级别的保护。


全球保护在行动

ESA、HD和IUCN红色名录以不同方式讨论生物多样性主题,但具有共同的保护目标。如上所示,这三项立法有其独特的术语、标准和类别。但列表之间缺乏一致的措辞通常会导致术语在国内和全球具有不同的含义,国家之间上市程序的差异限制了从名单中汇编信息的能力。

缺乏一致的术语和分类标准是国家和国际名单之间交流和知识共享的一大障碍,这也是后期发展中,所需要统一的问题。

但是保护动物的法律在不断颁布,完善。保护的动物却越来越少,这就和个人与组织的喜好有所关联。如为了保护狐狸而去消灭狐狸的天敌,这是非常愚蠢错误的行为。

笔者认为

ESA、HD和红色名录都根据不同但相关的标准对物种进行分类和分类,而这些差异可能会妨碍国家和国际名录之间共享信息的准确性和便利性,从而造成阻碍准确物种状况评估和限制信息库的障碍。


然而,这并不是说生物保护的前景黯淡,这表明了对国家和国际机构之间一致格式的认识。

如今全球发展才是正确的历史脚步,而对动物的保护,也需要各个国家,共同合作发展。地球只有一个,动物也是地球上的一份子,因此,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发展刻不容缓。更重要的是,保护动物不是一个组织或个人的行动,不能以个人的喜好去转变。

参考文献

埃斯蒂斯,《利用生态功能制定枯竭物种的恢复标准:阿留申群岛的海獭和海藻林,保护生物学》。

欧盟委员会,《关于根据栖息地指令》。

欧盟委员会,《栖息地指令》。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过去和现在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红色名录中的受威胁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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