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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学平险,相信每位家长都有所耳闻,学平险全名“中小学生平安保险”,通常由学校统一或者自愿购买,保障学生的疾病、意外等风险。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审理了一起因学平险理赔发生纠纷的案件,学生父母与保险公司就保险责任免除等问题发生争议,对簿公堂。
原告朱某甲、孙某之子朱某生前系宣威某中学初三学生,2019年12月,二原告通过云南某保险经纪公司向某人寿保险公司为朱某投保“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等五种保险,约定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给付保险金60000元。2020年1月,被保险人朱某骑摩托车与王某(另案处理)驾驶的面包车相撞,导致朱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原告向上述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公司索赔未果,将两公司起诉至宣威市人民法院。
云南某保险经纪公司辩称,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保险经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云南某人寿保险公司辩称,双方当事人成立人身保险合同并约定了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朱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无号牌大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他人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朱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除责任的情形。故保险公司依法不应理赔。
审理认为
宣威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保险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二原告通过学校及保险经纪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是实际投保人,保险公司只对保险经纪公司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而对实际投保人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答辩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据此,宣威法院判决由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给付二原告保险金60000元(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宣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