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休息时间故意制造噪音犯法吗(制造噪音干扰他人生活)

发布日期:2024-12-22 01:02:33     作者:骑士先森     手机:https://m.xinb2b.cn/life/khw328351.html     违规举报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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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遭受噪声干扰容易使人难以入睡、焦躁

实践中,制造噪声行为如何认定?

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又如何处罚?

跟着干货小哥整理的裁判规则和实务观点一起了解吧~~


法信 · 裁判规则

1.无法证明现场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可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王贤如诉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厦门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需要处罚的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违反了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二是,制造噪声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该行为客观上须具有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的违法性。因此,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是判断排放行为是否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依据。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播放音乐的声音超过噪声标准,认定其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案号:(2017)闽02行终101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10-30

2.行为人制造噪声,无视邻居和居委会劝阻,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应当给予治安处罚——刘某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案

案例要旨: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违反了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二是制造噪声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行为人制造噪声,无视邻居和居委会劝阻,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应当给予治安处罚

来源:《治安管理处罚法及配套规定适用与解析》,裴兆斌 、吴华清、 邹涛编著,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

3.查处广场舞噪声扰民行为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在查处噪声扰民行为时应依法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周咏清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例要旨:广场舞噪声扰民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对该类行为的查处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查处扰民行为,除了出警、调查和劝导外,还需依法定性并作出结论,否则属于部分履行法定职责。对于不完全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案号:(2014)长中行终字第00150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10月9日第6版

法信 ·司法观点

1.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要件及其处罚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违反了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二是制造噪声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国家正处于发展建设阶段,在建设中造成的一些噪声污染问题在一定阶段会比较突出。对于各种噪声污染的防治,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噪声的排放标准、防治措施、赔偿标准、审批程序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对于制造噪声者,其行为只要是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与国家和其影响到的周围的人民群众达成谅解并做了相应的赔偿的,则不属于本法规定要处罚的行为。反之,则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所谓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也就是说,广义上的噪声,既包括工业噪声,还包括建筑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生活噪声。所谓“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该条所处罚的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噪声”,仅指社会生活噪声。

该条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生活的行为,规定了处罚:(1)警告。噪声的危害与其他的对人身伤害的危害不同,有些情况下,只要及时停止其侵害行为,危害后果即可以停止发生,因此,本法规定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首先要求公安机关要及时制止,对其行为予以警告。(2)警告后不改正的,继续其违法行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要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应当强调指出的是,该条规定的处罚是治安管理处罚,对于其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同时还违反了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的其他行政处罚,则应当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其处罚的标准依据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标准执行,并与该条的规定不冲突。

(摘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168-169页)

2.对制造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生活的行为的处罚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不仅关注温饱问题,而且开始关注生活质量问题,希望拥有一个安宁和谐的生活居住环境。对于制造噪声干扰他人、邻里生活的,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和处罚。

噪声,是指社会生活噪声,而不包括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交通运输噪声。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制造噪声,主要包括商业经营活动、娱乐场所、家庭使用的各种音响器材,如音箱、高音喇叭、乐器等,音量过大,或者在休息时间装修房屋噪声过大,影响他人的正常休息等。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或者过失,只要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就构成本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摘自戴志强主编:《治安管理与执法监督》,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出版,第164-165页)

法信·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

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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