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门口装摄像头被起诉(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

发布日期:2024-12-22 05:57:03     作者:忘了那想念     手机:https://m.xinb2b.cn/life/lej351145.html     违规举报

如今,监控在我们身边随处可见,很多人为了保护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会在家门口安装监控,然而,安装监控方便自己的同时,也给邻里之间带来了困扰,有的甚至引发邻里纠纷起诉至法院。那么,在自家门口安装监控,是否侵犯邻居的隐私?又该如何妥善处理个人居住安全的需要及隐私侵权之间的矛盾呢?

刘女士这一行为让邻居李先生感到格外的困扰,这个摄像头正对着李先生家门口,家人和来访人员出入住宅以及消防通道内的情况,被完整监控。一想到自己每天进进出出或是有亲友来访,都被一双眼睛“盯着”,李先生就觉得浑身不自在。另外,刘女士私自占用消防通道,也存在着安全上的隐患。

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李先生数次找刘女士协调无果,于是将刘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刘女士立即拆除在公共走廊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加装的玻璃以及鞋柜,并将走廊通道水泥台及安全护栏恢复原状,同时赔偿损失1万元。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首先,关于楼道摄像头方面。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本案中被告虽出于自我防护安装摄像监控装置,但该装置可以完整监控相邻住户及在消防通道内的行为,记录和存储了原告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对原告的个人居住安宁造成了侵扰后果,属民事侵权行为。

被告应及时拆除入户门上方安装的摄像监控装置,停止摄录原告进出住宅信息的行为。


(网络配图)

其次,关于私自搭建方面,被告刘女士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拆除原有的金属栏杆,搭建玻璃窗,安装鞋柜,必然影响公共消防通道的通风、通行及采光,且易增加消防隐患,侵害了原告李先生的生活环境与居住感受,被告刘女士应当停止侵害,立即拆除相关违法建筑物(含玻璃窗等)及搬离鞋柜。

最后,关于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恢复金属栏杆在内的原设施需要再次搭建,就必须要重新获得行政许可,当事人可联系所在物业服务公司共同按照法律程序协商解决。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刘女士拆除房屋外公共走廊内的违章建筑物(包括玻璃窗等)、搬离鞋柜,并拆除摄像监控装置。

律师看法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华洁律师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明确,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等。

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不仅关涉个人名誉,同时影响个人的社会评价。公民个人信息的破坏或侵害,既可能给公民带来物质上的损失,也可能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并影响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社会政治生活中各项权利的实现。

因此,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也将触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受到刑事的严惩。

尊重和保护他人的隐私权是邻里和谐相处的基石。任何人在满足自身安全需要的同时,都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业主如确需安装监控设备时,应选择合理的安装器材及安装方式,以减少对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的影响。

如业主认为现有的安全防护措施不足以满足自身安全需要的,可以尽量选择安装不带有摄录、存储等功能的普通监控装备;如确需安装摄录、存储等功能装备的,应选择无法摄录到其他业主出入或私人住宅的位置、角度和高度;如仍无法避免拍摄到相邻业主的,则应与相邻业主协商解决或取得同意。

本案中刘女士为了自己的一时便利而忽视或不尊重他人的感受,给他人造成不便,这很容易会引发道德谴责,但明知侵犯他人隐私权而故意侵犯,这属于知法犯法,应受到法律惩罚。

此外,楼道等公共区域内的设备设施,属于业主共享共有,而非某个业主所有,因此,业主在处置公共设备设施时也要征求其他业主的意见, 不能为所欲为,否则同样也会触犯法律,严重者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jQac1okB2UhEn0VNFHiUb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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