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可申请国家赔偿吗(被羁押15年后重获自由)

发布日期:2024-12-22 06:49:06     作者:当我马仔     手机:https://m.xinb2b.cn/life/neh304620.html     违规举报

  原标题:被羁押15年后重获自由,张志超申请788.9万国家赔偿

  6月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张志超案代理律师、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逊处获悉,今日(6月1日)下午,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枫、陈曦为张志超向山东临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递交国家赔偿申请,请求申请国家赔偿总计788.9万。

  李逊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张志超申请的国家赔偿,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188.9万元 和精神损害赔偿金600万元。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05年1月10日清晨,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一名女生在校突然失踪。一个月后,该女生的遗体在学校一男生厕所被发现。经临沭县公安局侦查,认定该校时年不满16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强奸杀人。2006年3月,张志超以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2011年,沉默6年的张志超在与母亲马玉萍的一次会见中突然开口喊冤,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请求母亲为其找律师申诉。代理律师们调查发现,侦查机关未曾就尸检和警方认定的作案现场中的表皮细胞、毛发、指纹等进行提取和鉴定,该案还存在关键证据缺失、作案时间地点存疑、有利证据被隐匿、口供矛盾等诸多疑点。例如,张志超供述的受害人衣服颜色与实际颜色不一样等。随后,马玉萍开始四处奔走,走上了为儿子申诉的漫漫之路。该案自2017年11月16日被最高法决定再审后,经过6次延期。2019年12月5日,该案在山东淄博中院开庭。庭审过程中,检方提出疑罪从无,但法院未当庭宣判。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再审宣判,宣告张志超无罪。

  2005年案发时,张志超不满16岁,至2020年1月13被释放,他被羁押了5449天。


▲张志超 资料图

  律师:申请国家赔偿金额经过深思熟虑,没有“狮子大开口”

  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于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

  李逊介绍,按此标准,张志超羁押5449天,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88.9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按照人生自由赔偿金的约3倍申请,即600万元。

  此前,有媒体报道,张志超案有可能成为国家赔偿法颁布以来最高金额案件。对此,李逊表示:“为什么有传闻张志超的赔偿金额可能是最高,因为张志超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时候仍然是一个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是金钱不能弥补的。”

  “张志超家属也注意到之前一些冤假错案平反时,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的金额都是过千万的。但多少钱能弥补得了张超的青春?”李逊说。

  他介绍,对于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金额具体数量,律师团队和张志超本人及家属经过反复沟通,深思熟虑,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标准进行申请,并没有“狮子大开口”。


▲2020年1月13日,张志超走出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获自由。张炎良 摄

  新生活:每天写日记上网课,希望能自食其力

  李逊表示,张志超在监狱生活的15年,每天至少工作10小时以上,导致其颈椎、腰椎严重变形扭曲,出狱后已经晕倒两次,一直接受药物治疗。不仅如此,张志超的肺部严重不适,在出狱后经体检发现,左肺上叶纤维灶并邻近胸膜增厚、粘连,双肺钙化灶。

  张志超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己这段时间神经衰弱得厉害,“晚上睡不着觉,需要吃药。”

  重获自由后,张志超试着慢慢融入现在的生活,他开始学会使用手机,也报了个网课,学习电脑基本操作。但他坦言,学得有点吃力,身体对于屏幕也会产生不适:“十几年没有接触这些电子设备,然后现在看手机、看电脑看一小时两小时眼睛都肿了,通红通红的。”

  此外,张志超每天还会写日记。他说:“特别珍惜现在的每一天,做了什么事情都特别想记下来。”

  谈及拿到国家赔偿后的打算,张志超表示,自己先学点技能,能够自食其力。另外,多陪陪母亲,把自己和母亲的身体状态调养好。


  今年的“两高”工作报告之中,张志超案均被提及。5月25日,最高法院长周强作最高法工作报告时指出,“各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714件,山东等法院依法纠正张志超等重大冤错案件。”同日,最高检检察长张军作最高检工作报告时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张志超强奸案”,认为原起诉、裁判证据不足,应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支持山东检察机关提出改判无罪意见。”“张志超案”入选“两高”报告,李逊用“意料之中,预想之外”来形容。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张炎良

 
 
本文地址:https://xinb2b.cn/life/neh304620.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

推荐图文
推荐生活知识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违规举报  |  蜀ICP备18010318号-4  |  百度地图  | 
Processed in 0.079 second(s), 1 queries, Memory 2.4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