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假冒商品被立案(微商销售假冒韩国面膜)

发布日期:2024-12-22 03:47:10     作者:仴想等祢     手机:https://m.xinb2b.cn/life/tti483986.html     违规举报


近年来,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微商”以其门槛低、投入小、易操作、传播范围广泛的优势异军突起。现在打开微信朋友圈,到处都是售卖化妆品、包包、零食的,但是产品的真假却难以辨别。近日,威海高区法院便审理了一起微商销售假冒韩国化妆品遭起诉的案件,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货款24 500元。

2015年3月13日,原告孙某通过微信与被告刘某联系购买了韩国可莱丝面膜7箱,并支付货款24 500元。后原告孙某发现面膜质量不合格,遂将该批面膜退还被告,被告同意并接收。因退还货款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原告孙某遂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2015年4月14日,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被告刘某住处进行检查,当场发现并查扣刘某销售的面膜。经该局要求,被告刘某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入关单据、中文标识等文件。经抽样检验,该批面膜系不合格化妆品,被告刘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该局遂作出处罚,没收该批面膜及违法所得1 7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孙某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面膜,刘某作为出售人应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现被告刘某提供的该批面膜经有关部门检验为不合格商品,且原告也已将该批面膜退还给被告,被告理应承担退还货款等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孙某货款 24 5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提醒】近几年,消费者对网络营销逐渐变得喜爱与信赖,由此促成微信交易的产生。法官提醒消费者,在微信朋友圈购物是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权的,这种基于朋友关系、信任关系、情谊关系等产生的民事交易行为,一般是发生在个人之间的偶发交易,这种交易由一般的民事法律来规范,如果遇到假货、遇到违规销售等相关问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来维权。微信交易有风险,考验着朋友圈的亲情与友情,消费者最好分清交情与交易,谨慎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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