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让利如何核算(从适用税率来看供应商报价是否合理)

发布日期:2024-12-22 11:33:52     作者:给我消失     手机:https://m.xinb2b.cn/life/xmn271454.html     违规举报

从增值税角度,企业的供应商可分为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和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又可分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在面对不同类型的供应商时,如何确定供应商的报价是否合理?本文从增值税和净利润的角度予以分析。


一、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主营宠物用品的企业,注册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需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面料、印刷品、板材、剑麻、PP棉、海绵等。甲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城建税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2%,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假设甲公司每1万元销售价款对应的含税采购价均为7000元,在面对不同类别的供应商时,净利润测算如下:


如上图,销售价款为10000元,价税分离后得出营业收入10000/(1 13%)=8849.56,销项税额为10000/(1 13%)*13%=1150.44,也可以用10000-8849.56得出相同数字。

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时,含税报价进行价税分离后得出甲公司不含税的进货成本为6194.69,进项税额为805.31。甲公司应交增值税为1150.44-805.31=345.13,税金及附加(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为345.13*(5% 3% 2%)=34.51。

甲公司利润总额为营业收入-进货成本-税金及附加=8849.56-6194.69-34.51=2620.36,净利润为1965.27。

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并开具专票时,其适用的税率为3%(注:一般情况下为3%,近两年因为疫情而适用的1%税率或免税优惠暂不考虑),价税分离用3%税率进行价税分离,最终算出净利润为1469.08。

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并开具普票时,因为采购方收到普票时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把全部金额计入成本的,含税报价就是采购成本,所以无需进行价税分离。最终算出净利润为1309.08.

二、分析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尽可能多地获得进项税额,可降低增值税税负;

2、含税报价相同时,不同类型的供应商提供进项税额的能力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小规模纳税人(开普票)

3、增值税虽然是价外税,但影响净利润;而企业关注的是净利润,而不是税负高低。前述案例中,在含税报价相同时,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可使得净利润最大。实际上,净利润=利润总额*25%,净利润最大同时也是利润总额最大。

4、在净利润指标下,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应给予一定的折扣才能使得企业利润与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持平。

1)一般纳税人VS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

设一般纳税人含税报价为A,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含税报价为B,利用公式A/1.13-A/1.13*13%*10%=B/1.03-B/1.03*3%*10%得出B/A=90.24%为折扣平衡点,即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报价是一般纳税人供应商报价的90.24%时,才能使得采购方从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处采购获得的利润与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处采购获得的利润相等。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折扣高于90.24%时,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更划算,反之则从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更划算。

2)一般纳税人VS开普票的小规模纳税人

设一般纳税人含税报价为A,开普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含税报价为B,利用公式A/1.13-A/1.13*13%*10%=B得出B/A=87.35%为折扣平衡点。即开普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报价是一般纳税人供应商报价的87.35%时,才能使得采购方从开普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处采购获得的利润与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处采购获得的利润相等。开普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折扣高于87.35%时,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更划算,反之则从开普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更划算。

我们假设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和开普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按折扣平衡点进行了打折,测算结果如下:


可以看出,在折扣平衡点,采购方的净利润是相同的。至于小数点后的差异,是由于折扣平衡点保留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精度不足所致,请不要太在意这些小数点后的细节。

三、小结

上述计算公式实际上是令比较双方的可比采购成本相等,而可比采购成本=含税价/(1 税率)*(1-税率*附加税率)。在采购事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6%或附加税率为12%、6%时,代入前述公式即可算出不同情形下的折扣平衡点。

附加税率为7%即城建税率为6%的情形较少,就不再计算了,有需要的可自行套用公式“可比采购成本=含税价/(1 税率)*(1-税率*附加税率)”来计算。

四、思考

我们计算折扣平衡点时用的公式是“可比采购成本=含税价/(1 税率)*(1-税率*附加税率)”,公式中,含税价/(1 税率)*(1-税率*附加税率)=含税价/(1 税率)-含税价/(1 税率)*税率*附加税率=采购成本-税金及附加。

而利润总额=营业收入-采购成本-税金及附加,在计算折扣平衡点时,为什么用“采购成本-税金及附加”而不是“采购成本 税金及附加”来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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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22年9月28日

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注于税务筹划、税务争议解决、商事诉讼仲裁、投融资等商事法律服务,致力于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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