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的印制要求不同: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发*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