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条件:
1、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