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货方开具专用发*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时,在未收到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
2、销货方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
3、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增值税红字专用发*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证明单》注明税额必须相等。
1、销货方开具专用发*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时,在未收到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
2、销货方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
3、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增值税红字专用发*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证明单》注明税额必须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