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税票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一、如果跨月了无法作废,必须收回原发*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获取对方有效证明,然后直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再开具正确蓝字增值税普通发*。
二、在增值税发*管理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法律依据】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存根联和发*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普通税票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一、如果跨月了无法作废,必须收回原发*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获取对方有效证明,然后直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再开具正确蓝字增值税普通发*。
二、在增值税发*管理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法律依据】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存根联和发*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