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88条的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这其中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种你投保的保险公司会将你的保险合同交由其他保险公司接手;第二种是如果没有与其他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保险公司接手。
《保险法》第88条的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这其中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种你投保的保险公司会将你的保险合同交由其他保险公司接手;第二种是如果没有与其他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保险公司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