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进行作废。即在发*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