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义务人一方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支付医疗抢救费用的情况,则受害人一方可通过相关途径请求交强险或社会道路救济基金进行垫付。
受害人可通过诉讼途径拿到法院作出的诉讼判决书,而判决书又可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即使赔偿义务人一时不能存在赔偿能力,但是日久以后,一旦权利人发现赔偿义务人有能力的,可以随时向其索取,同时也可凭着法院的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