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税率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全款,待下个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不再将已经预缴税款的预收款通过申报表进行体现,将来正式确认收入开具不动产销售发*时也不再进行红字冲回。
2、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税率填写3%的预征率,并按照预征率预缴税款,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收取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按照相关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补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