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单位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