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用自然人作为股东,还是法人/企业作为股东,一般是基于两个因素,税收和经营风险。当然,也可能是出于公司内部发展股权设计的考虑。
1. 税收上的考虑:
税收上有比较大影响的,是分红。分红给自然人,按照股息红利所得,交20%的个人所得税。分配给满足条件的居民企业,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是免税的。因此,对于需要再投资的情形,往往会设置投资公司,这样税后利润可以再进行投资,而不需要缴纳20%的所得税。
2. 经营风险上的考虑:
对于不同的组织类型,其承担的风险是不同的。比如对于有限公司来说,一般情况下股东是承担有限责任,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来说,投资人/普通合伙人承担的就是无限责任。那么,为了降低个人的风险,有时候就需要考虑运用法人的有限责任。
比如,为了保持控制权,某投资人需要作为C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当作为C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时,自然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如果由有限公司A来作为普通合伙人,那么自然人就将个人风险变为了有限。同时,C企业还可以作为持股平台进行投资,将有限合伙人的控制权进行锁定。
当然,在企业组织结构比较复杂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控制权设置、税收和风险,而不仅仅是其中一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