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出轨被捉现场跪求原谅(她在外多次疯狂怀孕)

发布日期:2024-12-22 08:00:02     作者:靼钬机     手机:https://m.xinb2b.cn/sport/dss533834.html     违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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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法律的人性化规定,却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通过反复怀孕、哺乳来恶意逃避惩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并且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服刑期。

这本是我国刑事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然而,有人却利用这一规定,钻法律空子,以逃避法律的惩罚。罪犯徐秀芳,为逃避惩罚,在2014年至2018年四年多的时间里,居然反复利用怀孕、哺乳(2次怀孕,3次哺乳),恶意逃避惩罚。对这样的人,如何处理,如何维护法律的尊严?

取保期间又怀孕,继续贩毒


图片来自于网络,与正文无关

徐秀芳,女,1988年出生,初中文化,曾因卖淫和非法持有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徐秀芳与丈夫在2012年2月、2014年2月生下两个女儿。2014年,其丈夫程平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缓,关押在江苏省苏州市某监狱。2014年12月4日,徐秀芳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因其尚处于二女儿的哺乳期,她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案发后,她利用取保候审条件,继续自己的犯罪行为,于2015年1月、2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这期间,她与他人发生关系,怀孕并于2016年2月生下了三儿子。

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徐秀芳多次贩卖毒品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毒品用以贩卖,约1289.098克,数量巨大。2016年11月25日,罪犯徐秀芳因审判时系怀孕妇女,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以贩卖毒品罪被南京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被江苏省高级法院驳回,维持原判。徐秀芳没有上诉。她还有别的方式来逃避惩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12月6日,徐秀芳以其三儿子需要哺乳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南京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期限到2017年2月25日哺乳期结束为止。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将徐秀芳先安置在辖区内进行社区矫正,只等时间一到,就进行收押。

社区矫正期间,再次怀孕

“什么!又怀孕了?”2017年2月27日,在收押前例行体检中,执法人员得知,徐秀芳正处于早孕状态。法院只得再次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要知道,徐秀芳的丈夫早就因为贩卖毒品被判处死缓,一直被羁押在监狱里。这个孩子的到来,仅仅是因为徐秀芳的婚外私情吗?

江宁区检察院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刻向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将徐秀芳作为重点矫正人员,制定详细的矫正预案,加强风险管控,防止发生脱管漏管或再次犯罪的情形。

2017年9月,徐秀芳生下了小儿子。考虑到她的小儿子处于哺乳期,而且一旦收监,她的四个孩子都将没有人照料,法院又一次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矫正期至2018年9月13日。

多次违规,检察建议立即收监


图片来自于网络,与正文无关

从立案侦查阶段到刑罚执行阶段,徐秀芳在已有两个孩子、其丈夫服刑的情况下仍反复怀孕、哺乳,连生两个孩子,这不合常理。办案人员分析,徐秀芳极有可能是故意与他人发生关系,通过怀孕来逃避刑罚。经过调查了解,徐秀芳的两个非婚生子,不是同一个父亲,而相关男子的身份都与涉毒人员有关联。也就是说,徐秀芳利用自己暂予监外执行情况,与犯罪分子之间极可能还有接触,甚至有可能在毒品犯罪中发挥作用。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需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有定位功能的电子手环也要时时刻刻带在矫正人员身上。

在徐秀芳怀孕期间,考虑到她大着肚子行动不便,对于她没有按时参与社区服务,司法所并没有作出处分。孩子出生后,她应当依法参加上述活动。

2017年11月10日,徐秀芳没有按规定参与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活动。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刻找她进行训诫谈话。但当周的电话汇报也没有完成,司法所对她进行了警告处分。江宁区检察院一直对徐秀芳的动向保持了密切关注,徐秀芳违规后,立刻加大了对她的监督力度。按照规定,矫正人员受到两次警告处分后,如果再违规,就应当收监执行。

2017年11月,徐秀芳没有完成当月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各8小时的任务。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12月6日,司法所下达了对徐秀芳的《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下一次违规,等待徐秀芳的,就是收监执行决定了。

12月8日,徐秀芳私自卸下了自己的电子定位手环,被司法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发现。江宁区检察院立即向该区司法局发出了收监执行检察建议:徐秀芳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规,按规定必须收监。

收监执行刑期,妥善安置孩子

2018年1月,南京市中级法院对徐秀芳的收监执行决定下达。

“一旦收监,她的几个孩子怎么办?”江宁区检察院向区政法委汇报了情况,区政法委召集公检法司及民政、街道社区等各家单位,共同研究讨论关于徐秀芳收监执行的相关事宜。收监势在必行,但难题也随之浮现:一是徐秀芳的父母年老体弱,亲属均在外地,可能无法承担几个孩子的抚养责任;二是收监与征求亲属意见、安置孩子必须同步进行,否则一旦走漏风声,徐秀芳极有可能在他人帮助下脱离监管,逍遥法外。

江宁区检察院立即会同区司法局、公安局制定了详细的收监执行方案,组成三个行动小组,分别负责抓捕罪犯和控制危险对象。2018年1月21日,顺利抓获徐秀芳,并于当天送至南京市看守所关押。

经过区检察院、区司法局、社区等部门的多方协调,徐秀芳的小儿子由亲生父亲带走抚养,两个女儿由淳化街道成山社区聘请的工作人员代为照料,三儿子由徐秀芳姐姐临时抚养,四个孩子目前都得到了妥善安置。

除去其小儿子由亲生父亲抚养外,其余三名子女都处于他人临时代为照料阶段,为防止该三名子女的后续监护抚养出现问题,2018年3月26日,江宁区院刑执部门、民行部门和未检部门就徐秀芳的子女监护问题启动关爱未成年人内部联动机制,共同商讨该三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问题,商定继续督促民政部门履行相关职责,积极寻找孩子生父和合适抚养人。必要时将以发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方式确保该三名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司法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恶意规避收监执行并非个例


图片来自于网络,与正文无关

“暂予监外执行是人性化之举,法定情形消失后及时收监则事关法律尊严。”南京市钟山地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一处处长石翠平表示,徐秀芳反复利用怀孕、哺乳逃避处罚,而且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管理,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收监执行是必需的。

自以为钻了法律空子就万事大吉的徐秀芳,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最终还是没有逃过法律制裁。

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这样的情况绝非个别,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的一份调研报告表明,2015年以来,泰州市检察机关共办理6起女性罪犯利用怀孕、哺乳恶意规避收监执行案件,女罪犯通过连续怀孕、哺乳恶意规避收监执行,应引起重视。

据了解,刑事诉讼法对怀孕、哺乳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在执行过程中应当进行审查,而非只要是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一律予以监外执行。但司法实践中,对通过怀孕、哺乳恶意规避收监的罪犯收监执行情况较少见。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后,对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监管的人员,由于法律仅规定脱逃的行为不计入执行刑期,因此擅自脱离监管的期限无法评价,往往对脱管行为仍然折抵刑期,无法真正规制此类恶意逃避刑罚的行为,客观上纵容了此类行为发生。

对此,检察官建议,建立暂缓刑罚执行制度,对确因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等原因,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通过故意怀孕等逃避刑罚执行的,可以暂缓执行原刑罚,待暂缓原因消除后,收监执行原判决刑罚。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或者刑罚执行中怀孕的妇女、自动流产后再次怀孕的妇女,以及违反政策多次怀孕的妇女等情形,作为暂予监外执行的例外条件,明确规定上述情形不属于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遇到上述情形的,暂缓执行刑罚,等影响刑罚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继续执行原刑罚,暂缓执行期间不折抵刑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6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254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专家观点

立法的宽容不应成为逃避刑罚的避风港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毛淑玲

本案徐秀芳在被作出收监决定前或暂予监外执行期届满前,通过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反复怀孕、哺乳,故意以此逃避收监执行的结果。南京市中级法院最终经慎重决定,对徐予以收监执行。笔者以为,南京中院的做法应予肯定。

修改后刑诉法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大,增加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呼应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主旨,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同时也与世界刑事立法的通行原则相一致,进一步保障了胚胎、婴儿获得母爱的完整性。从社会学角度讲,妇女怀孕、哺乳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对怀孕和哺乳期妇女不予羁押、暂予监外执行,是法律给予怀孕、哺乳妇女一定的刑罚减免,也是现代社会权利与责任平衡理念的体现。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刑诉法规定对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并没有排除特定条件下“可以不”适用的情形,即保留了该制度适用的底线。本案徐秀芳多年来以恶意怀孕、哺乳为手段规避法律监管就是对这一良善之法底线的突破。

由于暂予监外执行存在的利益是显而易见的,故难免发生通过恶意怀孕、生育、哺乳(包括基于收养、继养关系发生的哺育)以获得不被羁押、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尽管在实践中此类情况属于小概率事件,但是依然会对法律秩序产生影响,会对法律的“刚性”执行带来挑战。

面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秉持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在有确实证据证明行为之“恶意”性之前,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接受一定程度让渡实体真实的代价;当人权保护与惩罚犯罪出现价值冲突时,“保护”的位阶顺序优于“惩罚”,比如不能通过强制终止妊娠等行为来制裁恶意逃避羁押行为,以此充分彰显刑罚的人道性与谦抑性。

第二,对于确属恶意规避法律的情形,应排除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恶意规避法律不是对法律的崇尚与尊重,而是对法律的藐视与破坏,是对法律精神的反讽。所以,通过恶意怀孕、哺乳来钻法律空子,其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与徐秀芳发生关系并使其受孕生子的几名男子的身份都与涉毒人员有关联,也就是说,徐秀芳极可能利用自己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与犯罪分子接触,甚至有可能在毒品犯罪中发挥作用。南京市中院将其收监执行,也是对预期风险的有效防止。

立法的宽容不应成为不法者逃避刑罚的避风港,对“恶意”避法行为的纵容不仅亵渎法律精神,也会引起其他罪犯的效仿,最终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与导向作用。基于目前现状,可以考虑如下应对措施:

强化证据意识,严格审查证明材料,防止虚假怀孕、恶意怀孕及哺乳现象发生。因现代法治理念是“从行不从心”,所以,法律上的“故意”有时很难认定。实践中对于证明女性罪犯通过怀孕、哺乳以逃避羁押之“恶意”的证据多为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的证明机制需要经过复杂的逻辑推理,需要司法人员根据“主观(动机)见之于客观(行为)”的规律,运用经验法则作出判断,并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谨慎适用刑事推定。同时,也需要司法机关对于已收集和掌握的证据及时提取、善于鉴别和有效保全。

加强相关部门间协调,健全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管机制,在女性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及时将其收监,执行剩余刑罚。

弘扬人道精神,对于因恶意行为而被收监的孕妇或乳妇,对其本人及需要哺育的子女均应合理安置。本案中,徐秀芳的四个孩子目前都得到了妥善照管。

为方便监管,也为了保护胎儿及婴儿利益,考虑为孕妇及哺乳期女性罪犯设立相对隔离的母婴室等特殊罪犯羁押和改造场所。

完善立法,规范监外执行的适用与撤销,考虑以暂缓执行代替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由于暂予监外执行是对满足条件的罪犯不予关押而委托一定机关监管的刑罚执行方式,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是计入服刑期的;而暂缓执行是对罪犯暂停刑罚执行,待不能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再予执行,故暂缓的期间不会在刑期中扣除。这样,对于意图通过怀孕等方式获得暂予监外执行以逃避羁押的罪犯,无疑是有效的回击。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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