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权与摄制权昨天写到七被告之一的紫晶泉公司获得了自2011年6月20日至2016年3月14日止的涉案小说的改编权、摄制权,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电影改编权和剧本改编权?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电影改编权和剧本改编权
改编权与摄制权
昨天写到七被告之一的紫晶泉公司获得了自2011年6月20日至2016年3月14日止的涉案小说的改编权、摄制权。
综合在案编剧合同、剧本及涉案电视剧的开机情况,法院确认涉案剧本已于2016年3月12日前完成,故七被告确于协议约定的授权期限内完成了剧本的改编行为,但未在授权期限内完成涉案电视剧的拍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摄制权的侵权。
法院作出上述认定是基于对“影视改编权”、“改编权”、“摄制权”关系的理解:
《著作权法》规定的“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变作品”一般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内容的前提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制权”是指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其本质是将文字作品转换为电影作品或类电影作品,可以说属于一种特别改编权;“改编权”和“摄制权”相互独立却又关系密切,摄制电影的整个过程实际上是对“改编权”和“摄制权”两个权利的行使,其包含了拍摄电影所涉及的一系列利用作品的行为,因此,影视行业一般是对“改编权”和“摄制权”一并授权,业内统称为“影视改编权”;“影视改编权”授权的核心在于“摄制权”而非“改编权”,“改编权”仅仅是为实现摄制目的而必然包括的权利;具体到本案,紫晶泉公司和原告订立《许可协议》,通过支付使用费的方式获得涉案小说的改编权、摄制权,其目的在于将涉案小说拍摄成影视剧。这意味着协议所约定的改编权、摄制权控制着拍摄影视剧所涉及的一系列利用涉案小说的行为,包括将小说改编为剧本、根据剧本进行拍摄;因此,七被告需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改编剧本、拍摄电视剧等所有影视剧制作行为,否则即构成侵权;又因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七被告在授权期限内完成剧本改编工作,但未能在授权到期日即2016年3月14日前完成摄制工作,可判定构成侵权。摄制权与后期制作
对于七被告抗辩意见“摄制权仅涵盖拍摄行为,并不包括后期制作等行为”,法院不予采纳。法院认为摄制权的行使不仅包括拍摄阶段,还包括了后期制作阶段。因此,即便被告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了拍摄,但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进行的后期制作行为仍然侵犯了原告的摄制权。
对于“摄制权”为何涵盖后期制作等行为,法院解读如下:
著作权法虽然规定摄制权是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但不能将摄制权狭隘的理解为拍摄行为即通过拍摄的方式将剧本通过连续画面的形式固定在介质上;对于摄制权的涵义及控制行为的范围,需结合电影作品及类电影作品的定义进行理解;如前所述,摄制权的本质就是将文字作品转换为电影作品或类电影作品,故促使电影作品或类电影作品完成的所有行为均应是摄制权的控制范围;结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1项的规定可知,电影作品及类电作品不仅是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的连续画面,还要满足传播的需要。而进入公众视野用以公开传播的作品不仅要有画面,还要有对白(或旁白)和声音效果的帮助,这显然不是拍摄这一单一行为能够涵盖的,必然要进行剪接、配音、配乐、设计字幕等一系列后期制作行为,因此摄制权不仅涵盖拍摄行为,还涵盖后期制作等行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1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小说与剧本著作权人的双重控制
此外,七被告答辩时还主张“摄制权由剧本著作权人单独享有,小说著作权人无权行使该项权利”,剧本改编工作已在授权期限内完成,自己根据剧本拍摄电视剧属于行使剧本著作权项下的摄制权,并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法院不支持其主张,明确指出“剧本著作权下的摄制权”不能排斥“小说著作权人对小说享有的摄制权”。具体来说:
电视剧是依据剧本摄制而成的,剧本著作权人对其经合法授权改编而成的剧本当然的享有摄制权,但这一摄制权并不能排斥小说著作权人对小说所享有的摄制权;从本质上说,改编自小说的电视剧是小说的再演绎作品,即剧本是小说的演绎作品,电视剧是剧本的演绎作品,从第三人角度而言,演绎作品著作权人与已有作品著作权人各自的权利形成对演绎作品的双重控制权;第三人要使用演绎作品,除了须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外,还应取得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将同时构成对演绎作品著作权和已有作品著作权的侵犯。综上,依据剧本拍摄电视剧需要征得小说著作权人及剧本著作权人两方的授权,七被告关于摄制权由剧本著作权人单独享有,小说著作权人无权行使该项权利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诉讼中,原告称用五年时间完成改编、拍摄工作是绰绰有余的,七被告在授权期内怠于行使权利,在临近授权到期才筹拍涉案电视剧,有恶意利用授权期限的嫌疑。七被告则称涉案电视剧之所以迟迟未正式开拍,是因为涉案小说改编难度极大,前后经历多轮改编,虽然这一点难以成为侵权免责事由,但从被告举证情况倒是能直观感受到影视项目投资大、周期长、复杂程度高、履约风险点多等特点,明天可以简单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