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有没有权利拒绝出嫁女分田地(入赘丈夫及儿子为何难享本村福利)

发布日期:2024-12-22 09:16:48     作者:大思想     手机:https://m.xinb2b.cn/sport/lrz148463.html     违规举报

极目新闻记者 谢茂

“男子与外乡女子结婚后,夫妻俩连同子女均可享受本村福利;而女子与外乡男子结婚后,即使其丈夫和子女一同落户本村,仍不能享受本村福利。”10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茶会村村民李红(化名)向极目新闻反映称,村里的村规民约有不合理之处。


茶会村现行村规民约

李红称,她的丈夫和儿子在茶会村落户14年,一直无法享受村里的福利待遇。自2011年始,她通过鼓山镇政府、晋安区信访局、福州12345便民平台、福建省长信箱等多个渠道投诉,甚至将茶会村村委会告上法庭,但均未能达成丈夫及儿子享受村里福利的诉求。

女子反映入赘丈夫及孩子难享福利

“我们村委会历来发放福利,男人及其配偶和子女都能享受。村里的男的结婚生子后,其妻子和孩子可享受每月每人福利800元、节日及人口的福利分享以及住院生病50%的报销等。而女的结婚后,哪怕是户口仍然在本村,也只有她本人能享受上述福利,其对象和子女却不能享受。”一份多位村民于2012年11月12日联名的投诉信中写道。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茶会村村民李红现年44岁,据她介绍,2007年她与丈夫结婚,因父亲过世较早,家里只有母亲和妹妹,而且夫妻两人工作均在茶会村,故丈夫落户在了茶会村,也就是说入赘到她家。2010年,李红的儿子出生,然而根据现行的村规民,她的丈夫和儿子均不能享受到村里的福利待遇,这让李红认为有失公平。


投诉信

自2011年开始,李红和村里有同样遭遇的村民便向多个政府部门进行投诉,“主要反映茶会村全体两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户,要求子女的下一代及其家属享受同等村民待遇问题。”

2013年12月,李红将上诉情况投诉至福建省省长信箱,鼓山镇政府答复称:经茶会村“两委”和村民代表表决,不支持修改村规民约,方案未获通过。

2015年7月、2016年2月、2021年5月,李红又分别到福州市晋安区和鼓山镇信访部门信访,但得到的答复均是方案未获通过。回复中还称,“若你认为茶会村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可通过司法途径予以维权。”

2015年,李红作为其儿子的法定代理人,将茶会村村委会起诉至福州晋安区人民法院。然而法院认为“其所请属于村民自治内容”,而驳回了起诉。

村民大会507人投票仅17人支持诉求

10月26日,茶会村村委会主任黄道华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村里和李红情况类似的有近百人。村里的福利发放,以及2018年村子拆迁每位村民的20万元的村集体征地补偿款,都是根据现行的村规民约执行的。

“我们也想过改变,但这是村里的集体财产,村委会可以做村民的工作,但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村民代表大会,大会表决通过我们就能执行。他们所反映的情况,村民代表大会已经开了好多次了,但均未能通过。”黄道华说。


2013年1月2日福州12345信访内容


2021年3月10日福州12345信访内容

据2021年5月17日,鼓山镇政府向李红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显示,“507人参与投票……涉及你诉求的第四条款‘本村村民所生育的已有享受村生活补贴及福利待遇的两女户其中一人所生育的一个子女同样享受生活补贴、福利待遇’,该条款赞同票为17张。此次茶会村发放的集体财产拆迁补偿款系南方建材市场(一期)征迁项目,分配对象系根据集体经济股份制成员名单进行分配发放。由于你丈夫及其子女非集体经济股份制成员,因此,没有享受发拆迁补偿款的发放。”

李红称,茶会村村规民约中,对于虽嫁给村外人但在村里落户生活的女性村民,将她们的子女仍当作“外嫁女”子女看待,不纳入茶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违《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极目新闻记者将上诉情况反映至晋安区妇联,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正在了解详细情况,并商议解决办法。

法律对“外嫁女”的待遇无特殊规定

黄道华介绍,村里的“李红们”想要修改村规民约,要么在村民代表大会上得到半数以上的支持票,要么通过起诉,若法院认定村规民约违法,那么村里便会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法院认为此事属于村民自治范围,而村民代表大会召开多次,均无法通过他们的诉求。如今情况又有变化,2018年6月已决定将茶会村集体产业改为股份制,拥有股份的有700人其中包括李红,今后人数不会再增加。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表示,村规民约是我国村民自治的重要方式之一,经全体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后,对全体村民具有约束力。如果村规民约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修改应通过另行召开村民大会进行表决的方式处理。对于李红认为村规民约部分内容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于李红起诉已经被驳回,若不服可重新提起诉讼。

记者注意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鲁行终1675号行政判决书中,有关于“外嫁女”能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问题的考量标准相关内容。

该院认为,“外嫁女”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而是农村根据婚俗惯例而来的习惯性称谓。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所谓“外嫁女”能否享受与普通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问题,并未作出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本院审理的相关类似案件的裁判情况,对这一直接涉及“外嫁女”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综合考量:一是“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是“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五是“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六是“外嫁女”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村民待遇。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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