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王朝一共几年(周王朝以前是否存在)

发布日期:2024-12-22 03:22:56     作者:鮮花牛糞     手机:https://m.xinb2b.cn/sport/msz427159.html     违规举报

乐官在早期社会中最重要的职能就是创制乐舞并推行乐教,以乐教国子,这一时期乐官的职能沿袭是相当明显的。

原始文化时期就已出现有虞氏凭借“听协风”之能成就功业、舜及其父瞽叟改制乐器的文献记载,这一时期乐还与祭祀和巫术紧密联系在一起,其地位不可谓不重要;


到了夏商时期,“典乐”的出现开启了乐官制度的先河,在典乐领导下创制的“六代之乐”则是雅乐文化的萌芽,这一时期的“典乐”还担任着宣扬先王之德、记录历史的职责,体现了乐官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突出作用,不可不加以关注。

原始文化时期的“乐”与祭祀

根据《史记》《尚书·舜典序》《路史》中对虞舜的血统记载,虽然有细微的差别,但关于祖先的记载却很清楚。其中,古人将虞幕视作为舜的始祖。


正如《左传·昭公八年》:“自幕至于瞽瞍,无违命。” 现存历史记录中仍然可见的宗族主要为穷蝉——敬康——勾望(句芒)——桥牛——黄鱼——帝舜的延续。《路史》中提出自穷蝉以来,他们家族的地位就已经下降,成为了平民百姓。

事实上不是这样的,其家族只是不再作为帝子,在历史当中仍然是具有特殊声名的。

李纯一在《先秦音乐史》中作出的论断是:“传说这个故事可能是基于长期的生产实践,……后世乐师之有‘掌知音乐风气’的职责,可能是由此引起的。”

《国语·周语》:“先时五日,瞽告有协风至。” 瞽作为掌握乐与乐器的职官,通过听声来断定音准,判断天气,虞幕在音乐上的造诣可见一斑。


然瞽叟作为舜的父亲,在《吕氏春秋》对他曾有过 “作以为十五弦之瑟”的描述,可见其亦有一定的音乐素养,因此也可以推论舜一定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音乐教育。

《尚书•舜典》中记载舜非常重视乐教,继位后曾经命令开展乐教,这是历史上对开展乐教的第一次记载,即导源于舜,同时这也能体现出舜对音乐艺术的重视。

其中蕴含的舜对音乐可能起到的历史作用的重视是相当明显的,他对音乐的评价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儒家礼乐评价的标准和规范,同时也直接影响了儒家礼乐制度的建立。这也是有虞氏在历史上重视音乐重视乐教的又一力证。

《吕氏春秋·古乐》还记载了舜对乐舞的发展所起到过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大型乐舞进行改革和增补,舜修《九招(韶)》《六列》《六英》,使乐舞逐渐成为具有统一的神圣意义的音乐,这些乐曲更加宏大化,直至发展成为礼乐的经典,这是舜在开创典乐制度并建构典乐文化上最大的功绩。


根据历史记载,有虞氏一族能够掌管《韶》,能够弹奏《九招》《六列》《六英》等音乐,尤其有虞氏在编曲中运用钟磐琴瑟管笙箫鼗鼓鞷柷敔等多种乐器,不难看出有虞氏一族对音乐的理解和编排已经相当深刻。

有虞氏掌管大编乐曲,将其整合为规范的大型乐舞,并以此“事天地神”,可以看出有虞氏一族十分重视利用音乐,这种重视和强调不仅促进了典乐制度的发展,也激发了整个礼乐仪式和音乐文明的发展。要研究礼乐,首先要注意早期历史中有虞氏与音乐之间的特殊关系。

乐与祭祀

乐官的存在,使乐器、乐诗等其它客体共同作用,最终达到祭祀的目的。以乐声为“乐”的客体,乐器辅助主体达到祭祀的效果。


在前面已经提到过,祭祀活动是由巫的活动发展而来的,同时巫的活动也是最原始的歌舞活动,在某种程度上,“乐”和“祭祀”是同源的。祭品与祭品是相生的。“乐”与祭祀相生,不断发展的生产力及逐步建立、健全的社会体制,促进着祭祀活动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在这一时期的祭典活动中,“乐”起了重要作用。巫术和祭祀都属于信仰活动,是精神寄托。在人类巫术产生的早期阶段,“乐”就发挥了感通神灵的作用,期望祈求福报、消除灾难。

然在夏朝初年,颛顼通过巫术改革“绝地天通”,打破了“夫人为公,家为巫史”与“民神同位”的社会现实,集中巫术神权的力量到部落统治阶层手中,使得“颛顼受之,乃命南正重司天以属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属民,使旧式经世,无相侵渎。”


也就是叫绝地天通。这一《国语·楚语下·观射父论绝地通天》曾记载的现象得以出现:少黄氏没,颛顼作。帝尧继位后,巫术祭祀改革深化:将帝尧所有的官职都改为“南火”,将帝尧所有的神灵都改为群神。

于是巫术深入祭祀,社会由巫术时代进入了祭祀时代,随后,“乐”进入“祭”。《礼记祭统》中说:“祭者,故追养继孝。”其认为,祭祀,即祭祀祖先,以维持孝道。詹鄞鑫从本质上说,祭祀“是古代人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神之间关系的一种活动”。

因此,祭祀的具体活动表现为给神送礼(祈福为祈,除灾为祷),通过送礼或献祭的方式祈求神的庇佑,消除灾祸。


祷告是目的,奉献是代价,敬仰是手段。供奉的目的是对神表示敬意,并辅以物质化的贡品,同时借助音乐舞蹈愉悦神,渴望通过一系列供奉活动获得神的庇护 。祭祀活动传达了人类的简单的宗教情怀,是人与神之间神秘的宗教关系的体现。

祭祀之“乐”即综合艺术形态中的“乐”,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扩展,除诗、乐、舞外,乐官、声、乐器等也属于祭祀“乐”的考察范畴。巫术仪式从产生之初就与乐舞是密不可分的,通过吕大吉对巫术的定义,我们不难发现:巫术作为一种普遍的宗教现象,存在世界各地区和各历史时期已久。


巫术一般通过某种特定的仪式,使用及操纵某种超自然的神圣力量,使得人类的生活或自然现象受到影响,进而达到某种目的。巫术仪式表演通常以象征性的歌曲和舞蹈的形式进行,使用被认为具有魔力的物品或咒语。这种现象也可从古代文献中得到证实。

在《楚辞章句》中,王逸曾提到:“昔楚国南郢之邑,沅、湘之间,其俗信鬼而好祠”。在庙中,有歌乐、鼓舞,以乐众神。祭祀活动中的乐舞的应用更广为吉,凶,军,宾,嘉等各种仪制。完备的礼仪制度是时代进步的产物。

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礼制也更加浩繁。礼以祭祀为目的,可见,本为原始宗教仪式,即巫术。因为上古社会有礼乐相需为用的特点,所以上古礼乐很少分开,所以礼出于巫也即乐出于巫。

最终,吉宾军凶五礼中礼乐的运用也足够证明礼乐来自巫术仪式。为神,大地,人类和鬼魂等奉献的吉礼直是所有祭祀仪式的重中之重。我们也可以在后代的记录中看到吉礼的特殊地位。这也是礼乐与祭祀的不可分割的力证。


典乐制度的建立及主要职能

关于“典乐”的最初记载,可追溯到《尚书·尧典》,其中关于舜命夔典乐的记载,后被证实,其中包含了后人的倾向观点,但与此同时,我们认为,其描写的程序和仪式场景,颇具一定的可信度,在考古发现中也可以确认其中所记载的乐器鸣球、琴瑟等。乐舞《箫韶》九章、凤凰来仪等,文献记载中也有出现。

这两段文字的记载,传递出我国原始社会晚期礼乐文明的萌芽。最值得我们关注的音乐信息,是虞舜时期建立“典乐”制度。这一时期初创的典乐制度,其最重要的职能可以从史料中看出,是要“教胄子”,通过推行乐教,使国子养成良好的品德。


舜命夔建立典乐制度是在族群内部推行乐教较为早期的记载,因此教育国子,使其养成正直、宽和、刚毅的道德是乐官最初的职能之一。“典”的词义,在上下文中指“掌管”,也就是说舜帝命“夔”掌管乐舞之事。从整段文义分析,“典”还有“典章制度”、“仪式”的含义。

在原始社会中,当乐舞仍属于族群集体活动时,夔作为“典乐”的职能,充其量只能体现在组织原始社会族群的乐舞活动上,而“百兽率舞”亦能被认作是某种神圣的原始宗教,在这个时期,夔的“典乐”活动还不具备礼的特征。

礼起源于原始族群的仪式活动,但并非所有的仪式活动都具有礼的特殊性,只有在仪式活动的发展过程中只有出现了一批专业人员专门掌握仪式活动,从事仪式活动的安排和调遣,仪式活动从此才具有了一种垄断性,成为掌握仪式活动的人群——即乐官,及其上的少数人群的意志体现。


由此传统乐舞具备了“礼”的性质。乐官的设置,说明舜帝时期,专业分工已经出现,行使职能机构开始设立,典乐制度逐步形成。

典乐制度的记事说史职能

典乐制度的记事说史职能主要体现在瞽这一乐官的职能上。“瞽,矇也。以为乐官者,目无所见,于音乐审也。”因其目盲而拥有了比正常人更强的听觉和触觉,在乐器演奏方面也有比一般人更强的天分。

《周礼》记载瞽乐官的总人数有三百余人,因为生理缺陷,又设置了“瞭”来辅助他们的行动。记载显示:许多大型的仪式活动中,瞽都作为乐官参加,弹奏乐器;除此之外瞽还作为一种史官和政治官僚出现在史籍记载中。


《国语·鲁语上》单子言:“吾非瞽史,焉知天道。”瞽在春秋时期被认为具有了解历史,推论未来的能力,因此也常常作为政治顾问陪伴在国君身边。由于近距离地接触权力中心的统治者,瞽也具有一定的劝谏时政,针砭时弊的职能。

从史籍记载来看,瞽作为乐官,所承担的政治与历史职能与史有重合的部分,因此也常常瞽史连称,通过陪伴在国君左右,讲述前朝历史,对国君进行劝谏和教化。


《国语·周语上》记:“故天子听政,使公卿至於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师箴,瞍赋,矇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修之,而后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

这些史料都充分说明了瞽作为乐官除了承担奏乐配礼的职责外,还有记忆历史,劝诫国君的职能,而实施这一职能的方式可能是“献曲”,有人认为瞽往往借助乐器,以有节奏的讲诵的方式实现自己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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