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补的向父母购房借条(前夫想拿走岳丈的赠房)

发布日期:2024-12-22 09:40:46     作者:半世已凉     手机:https://m.xinb2b.cn/sport/vbf305653.html     违规举报

夫妻双方发生争执,岳父为维系夫妻俩感情,亲笔写下“赠与书”,将自己享有份额的房产赠与女婿和外孙女,并承诺该赠与不能撤销然而,这段感情仍未维系多久,夫妻俩便离了婚离婚后,前夫竟将岳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房所有权……日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案,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离婚时补的向父母购房借条?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离婚时补的向父母购房借条

夫妻双方发生争执,岳父为维系夫妻俩感情,亲笔写下“赠与书”,将自己享有份额的房产赠与女婿和外孙女,并承诺该赠与不能撤销。然而,这段感情仍未维系多久,夫妻俩便离了婚。离婚后,前夫竟将岳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房所有权……日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案。

索要房子的前夫

1995年,陈军与赵英结婚了,婚后育有一女陈晓晓,日子平淡而幸福。

然而好景不长,后来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赵英的父亲赵老伯为了维系夫妻俩的感情,亲笔写下“赠与书”,将自己享有份额的幸福花园小区的一栋房屋赠与女婿陈军与外孙女陈晓晓,并承诺该赠与不能撤销。

陈晓晓在上面签字确认“同意陈军名字加上”。因“赠与书”中提到的房屋登记在赵老伯和陈晓晓名下,在2019年,陈军与赵英协议离婚的时候,两人并未对该房屋的处分进行协商。

2020年年末,陈军将赵英、陈晓晓及赵老伯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于该房屋享有50%的所有权。

写下赠与的父亲

开庭时,80岁高龄的赵老伯并未到庭,赵英作为案件的被告并作为父亲的代理人出庭应诉。

在庭上,面对曾经的丈夫,赵英显得有些激动。赵英认为,虽然陈军户口登记在宅基地房屋内,但并非宅基地房屋建造申请人,故不享有动迁利益。“赠与书”虽然是赵老伯本人所写,但目的是为了让女儿的婚姻更牢固,不让女儿女婿离婚。现在,陈军和赵英还是离婚了,所以赵老伯提出撤销赠与。

赵老伯写下“赠与书”的初衷是希望女儿女婿能重归于好,自己百年之后女儿能有依靠。谁知,这份承诺非但没有挽回女儿的婚姻,反而还让自己成了案件的被告。

对簿公堂的“一家人”

庭审中,赵英十分气愤,认为陈军根本没有权利来和自己争这套房子。而他们的女儿陈晓晓表现得出奇的冷静,可能是看惯了父母吵架的场面,也有可能是对父亲的心灰意冷。

陈晓晓指出,房屋在自己与外祖父赵老伯名下,各占50%,即使赠与有效,那么也只是赵老伯把自己的50%赠与给陈晓晓和陈军两人,故即便法院认定陈军有所有权,那么也只是25%,而不是50%的所有权。

不同于母亲受到情绪的影响,陈晓晓的清醒让陈军大吃一惊,对于自己50%份额的主张也无法自圆其说。当昔日的一家三口,以对立的方式分坐于法庭两侧,往日情份已消耗殆尽。

无法撤销的赠与

经过法庭调查,陈军作为被拆迁房屋户内成员,其对于被动迁的宅基地房屋享有安置利益,结合“赠与书”签订时间和内容、离婚时间和离婚协议来看,该赠与书虽然名为赠与,但实际上是赵老伯、陈军以及陈晓晓一致确认由赵老伯将其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转让给陈军及陈晓晓,作为其应当享有的拆迁利益的对价。

即便该“赠与书”属于赵老伯对陈军的赠与,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法院认为,本案中,赵老伯的这份“赠与书”是属于不可撤销的,最后判决确认陈军对于幸福花园房屋享有25%的所有权。

转自:上海法治报

来源: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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