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冬野真的涉毒了吗(惹怒全网的宋冬野)

发布日期:2024-12-22 03:19:01     作者:相伴终生     手机:https://m.xinb2b.cn/tech/par289814.html     违规举报

2016年,民谣歌手宋冬野吸毒被捕。那也许是他2013年因《董小姐》爆红后,关注度最高的时刻——

直到昨晚。

合法申办的演出因举报被迫取消后,宋冬野在微博发长文「喊冤」,诉尽了这五年来的「委屈」,却也因此引发网友极大的不满和愤怒。时隔多年,宋冬野再次冲上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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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条引发极大争议的微博里,宋冬野说他忍受了五年的网络暴力,此前不发一言,是因为知道自己有错在先。但其实大家不知道,艺人这个工作不好干,是「抑郁症和精神疾病的重灾区」。

他还说,自己虽然吸毒犯错,但也只是一个「受害人」。这些年他安分守己,只想靠音乐养家糊口,但恶意举报者让他无法演出,剥夺了他合法劳动的公民权利。

仿佛字字泣血,但普通路人听来却更像无病呻吟。评论区也没有几个人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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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这个娱乐明星人人得而诛之的言论环境中,宋冬野无疑是撞在了枪口上。这条微博只让大多数人觉得他反省不够,被封杀是罪有应得。

更何况他后续的回应也不算理智,直接出言辱骂。


还在官方评论下叫屈。


这么一闹,宋冬野直接被微博禁言。


对毒品坚决说不,是我们这个社会必须遵循的底线。触碰底线就是违法,这是我们每个人需要牢记的。而公众人物犯错,其影响自然比普通人更为恶劣。

基于这样的原则,以及宋冬野微博的无效公关,普通人对有吸毒前科的宋冬野强烈反感、极力排斥,都是情有可原的。

但我们需要把这样的反感,和宋冬野的演出被取消这件事分开来看。除去那部分无效且愚蠢的「卖惨」,宋冬野申诉的,主要还是一个流程的问题:

在合乎法规的情况下,一场演出可以因为举报而完全不被公示地取消吗?

道德上是否接受,和法规上是否允许,是两个问题。


首先需要分清楚的是:大多数针对宋冬野的谴责,主要是在讨论他是否有重新做艺人的权力,而不是他作为一个普通人犯了错,是否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艺人,尤其是有一定认知度和商业价值的艺人,不可避免地被列为公众人物。而公众人物则注定要接受整个社会的道德审判。

宋冬野显然不是那么认为的。他在微博中强调自己不录节目不上电视,不拍广告不接商务,就是想要把自己描绘成一个老实本分、勤勤恳恳,与普通人无异的打工人。只是碰巧他的职业是音乐罢了。


如果宋冬野的选择是在犯错后直接转幕后,那这段话或许会更有说服力。但事实是他想继续演出,那就涉及到对于「公众人物」的定义问题了。而大多数人还是不能够接受把能够在线下开演唱会的职业,和普通人朝九晚五上班打卡的工作,混为一谈的。


单从一个旁观者的视角来看,吸毒被抓后的宋冬野,仍然过得比大多数普通人要好,也确实不乏工作机会。


吸毒被抓后,他仍然陆续发行了多首歌曲,更是凭借《郭源潮》在第29届金曲奖上获得了最佳作词奖。

在这些事实的衬托之下,宋冬野的微博文案自然难以让网友们共情:你说艺人不好做,是抑郁症和精神疾病的高发区,那我们普通社畜的工作可不也是?我们996挣得还不如你的进账零头,可我们又要向谁去哭惨?

在目前市场结构下,演艺人员的薪酬远远高于普通人,民众对此早已怨声载道。在这样的环境中将自己所认为的「不公平」遭遇诉诸舆论,是一个极不明智的选择。

宋冬野想要申诉的「不公平」,本是一个法律问题;但到了舆论场上,公众早已经在道德上将他「裁决」。


吸毒是违反法律,毒品是万恶之源。这也是大多数人在道德上「裁决」宋冬野的依据。

但这些不能用来判定宋冬野的诉求在法律法规上的正义性。

在法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针对演艺人员,文化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性演出管理的通知》:涉毒艺人自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之日起3年不得参加营业性演出。

而2016年后五年间不曾复吸的宋冬野,依据这些条款,是能够合法举办演出的。这也是为什么在成都的演出因举报被取消之前,宋冬野在北京、上海、南京、武汉等地的演出均被获准参演。


宋冬野今年3月在北京的演出现场

宋冬野觉得不公平的,是为什么明明合乎法规,自己的演出却能够在举报后被直接取消,其中的决策流程和依据毫无公示。

其实,主办方之所以选择在接到举报后,「主动取消」这场合法合规的演出,不难理解。

近几个月,对娱乐圈乱象的整治政策不断收紧。九月,中央宣传部引发的《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也做出了要求:

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加大对违法失德艺人的惩处,禁止劣迹艺人转移阵地复出……及时对违法失德人员和纵容违法失德行为的经纪公司、明星工作室进行行业抵制和联合惩戒。

在现有法律和最新政策指导间,主办方做了风险最小的选择明哲保身。

宋冬野之所以选择在微博上「鸣冤」,也是因为这个决策以举报为诱因,以社会风向和道德评判为基准,但缺乏法律法规上的明文依据。因此为了保证流程的公平性,未来我们仍然需要更系统的立法与行业准则更新。


明明这些才是这件事应该被讨论的重点。

但如今关于宋冬野的舆论,有相当一部分正在偏离重点。比起对症下药、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他们似乎更愿意聚焦在对于个人的讨伐。

吸毒确实有错,作为公众人物确实应该受到更严格的立法规范,但我们必须警惕这样的道德标准被用在普通人身上。

当我们在说出「绝不原谅宋冬野」的时候,我们是否在内化一套更为严苛的道德标准,是否会有把这样的标准降级用在普通人身上的风险?

或许不讨好,但我还是想再次重申:

宋冬野可以因为吸毒被剥夺再做公众人物的权利(或许是立法可以参考的方向),但普通人绝不能被剥夺犯错后改过自新的机会。

这两个概念极易被混淆。尤其当许多人为了反驳、谴责宋冬野,不断强调「吸毒者」的罪恶,而忽略、带过「吸毒者」确实是整个毒品产业链中相对最被动、最受害的一环。

就像二战时德国人人纳粹,但战后需要被裁决正法的,一定优先是那些手握重权的军官将领。任何一种社会性罪行中,被最严格惩处的都应该是获利最大、能动性最强的那群人。也因此,在对于禁毒的公共讨论中,更多的炮火应该被对准贩毒者和纵容贩毒的决策者。


在雨果的《悲惨世界》中,冉阿让因为贫穷和饥饿犯下偷窃罪,因此被判处19年的苦役。

在这宋冬野这件事上,他是握有社会资源的强者,就算被千夫所指也难博得同情。所以他微博上有关吸毒者和贩毒者的言论也成了大众眼中的「甩锅」。

但他所言并非全无依据。放到一个普通吸毒者身上,吸毒虽是犯错,直接受害的仍是自己。这也是为什么吸毒属于违法而非犯罪行为的原因之一。

拒绝毒品是原则,但如果一个普通人触犯了原则,作为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我们是否应该给TA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谴责公众人物恶劣社会影响的同时,《禁毒法》中为了保护普通人的反歧视条款也需要被牢记。

许多人在讨论宋冬野事件时,强调吸毒有罪,并不断提及缉毒人员的牺牲,这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道德鞭笞。但道德羞辱是一把双刃剑。

许多有社工经验的人会知道,让一个有过吸毒经历的人重新融入社会,是一件多么困难的事。宋冬野是幸运的,但大多数吸毒人员并没有他手中的社会资源。如果环境本身就怀有巨大敌意,那么就算有极强的主观意志,都很难不再踏入复吸的深渊。而这从另一层面上也会再次加重社会的负担。

对于每个个体共情的缺失,最后往往会导致集体利益的受损。一个以人为本的法制社会,是要致力于在最大程度上规避这种损失的。

写下这篇文章,绝不是想为宋冬野本人辩白。毒品要被抵制,有吸毒史的公众人物也理应为其造成的恶劣社会印象负责。

我们也需要探讨,如何制定更完善的规则,去达到这些目的。

但舆论不该沦为简单的道德审判,因为你永远不会知道,这把双刃剑的另一面,会割到谁的血肉。

本文图片均来自网络

撰文:菜乙己

校对:大沁

监制:眠去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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