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王全国追逃案(抓捕东北二王)

发布日期:2024-12-22 12:34:53     作者:等沵轉身     手机:https://m.xinb2b.cn/tech/ssq258596.html     违规举报



5月初,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6名重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逃人员;6月,再发A级通缉令,月初通缉12名电信网络诈骗集团重大头目和骨干人员,月底公开通缉拐卖儿童犯罪嫌疑人陈艳。


有A级通缉令,那有B、C、D级吗?

我国的通缉令分级始于2000年,悬赏通缉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东北的一起重大持枪杀人案,热播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则让“红色通缉令”广为人知。

那么,我国的通缉制度,到底有着怎样的发展历程?为我国的长治久安做出了哪些贡献?

文 | 谢芳 瞭望智库观察员 王雨帆(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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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缉,古已有之

纵观我国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刑事律例,大都有“捕亡”篇章。其中,“亡”指逃亡,“捕亡”即关于追捕罪犯及逃亡兵、丁、役等的规定。

在奴隶社会后期,就已经出现追捕逃亡奴隶的记录。《左传·昭公七年》记载:“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阅’,所以得天下也。”其中,“荒”意为“大”,“阅”意为“搜捕”。有奴隶逃亡就大搜捕,并归还原主,这项措施得到了奴隶主贵族的拥护,进而巩固了周朝的统治。

此后,“捕亡”制度逐渐完善,出现了通缉、悬赏、协作、画像、通报和海捕等形式。

《史记·伍子胥列传》中记载,楚国楚平王年间,楚平王怀疑太子“外交诸侯,将入为乱”,迁怒并杀害伍子胥的父亲和兄长,伍子胥只身逃往吴国。楚平王为了追杀他,命人制作了他的画像,张贴到全国各地,并悬赏捉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蒲坚认为:“这张伍子胥的画像,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次通缉。”

到了战国时期,我国出现了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不过内容已经失传。我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唐律疏议》记载了其相关内容:“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其中的“捕法”就是专门规定对盗贼进行追捕、通缉的篇章。

秦汉时期,悬赏缉捕盗贼或敌方将士的通缉令的使用较为广泛,且赏罚分明。《汉书·季布传》记载:“项籍灭,高祖购求布千金,敢有舍匿,罪三族。”这其中就包含了1000两银子的悬赏和殃及三族的惩罚。

我国现存最早的通缉令原件,就来自汉朝。

1973年10月,位于甘肃省金塔县城北的肩水金关遗址出土了一组竹简——《甘露二年丞相御史书》,共有简牍三枚,牍文十二行,内容连贯,全篇约五百余字。竹简记录了汉宣帝甘露二年(公元前52年),张掖郡执行朝廷通告,通缉在逃要犯命令的情况,现藏于甘肃省博物馆。

这份通告,前半部分介绍了通缉对象的基本面貌和特征,并责令郡守“严教属县官令以下啬夫、吏正、父老”,详加侦查询问。后半部分则记载了通缉令的传递方式:由丞相少史、御史守少史移送张掖郡太守后,张掖太守将文件转给各都尉,都尉又转给各鄣塞侯官,鄣塞侯官又转给各侯长。这种自上而下、层层流转的执行方式,与现今通缉令类似。

【注:“啬夫”(音同瑟夫),是乡官,职掌听讼,收取赋税。“鄣塞”为古代防守国境的城堡关塞。】

此后,各朝代的通缉方式有所精进。

唐朝时期,针对逃犯,官府会开具“海捕文书”,四处“张挂榜文”,上面除了写有逃犯的姓名、年龄、籍贯和体貌特征外,往往还配有逃犯画像,即“画影图形”,以便官民辨识和缉捕。《唐律疏议·捕亡律》更是集战国以来封建统治者捕亡经验之大成,内容包括追捕者的法律责任和对各类逃亡者的刑罚处罚。

宋朝时期,通缉令的一大特点是悬赏较高。此外,《宋刑统·捕亡律》规定,“若追捕经三年不获者,停”,即:通缉了三年还没有抓到,就停止追捕。

元明清时期,通缉令的使用更加广泛,制作主体扩大,由最初的中央司法机关逐步放大到地方政府,方式也多是“画影图形”和“海捕文书”。

在古代,通缉的名称有所变化,对象也比较宽泛——可以是逃亡的奴隶、贼寇,也可以是劳苦丁役,一直被作为刑事侦查的重要手段。到了近代,由于政局动荡等原因,通缉令往往带有较强的政治色彩,通缉对象也超出了刑事侦查的范畴。

2 谁来通缉?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不断完善,通缉被纳入法律框架内,在及时抓捕涉案在逃人员、切实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侦查编中规定了通缉等侦查措施的程序和规范。此后,刑事诉讼法分别在1996年、2012年和2018年进行了修改,不过针对通缉制度的修订与调整较少。

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通缉的基本内容,依旧沿用1996年版的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1998年,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通缉制度进行了补充解释和规定。

前者规范了通缉制度所包括的具体措施。后者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自侦案件有权决定采取通缉措施,但无发布权,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对象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注:以上两部规章条文都几经修订,目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施行的是2020年修订版本,《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则是2019年的修订版本。】


2019年11月5日晚,A级通缉犯张立创到广东清远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图|新华社发(广东省公安厅提供)

除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也有权决定采取通缉措施。

2018年3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2018年5月11日,根据云南省监察委员会决定,云南省公安厅发布A级通缉令,对西南林业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校长蒋兆岗进行通缉。这是省级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全国首例应监委要求发出的通缉令。

在通缉令发出后第20天,蒋兆岗在昆明市的藏匿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云南省监委对其采取留置措施。此后,这位“落跑校长”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这样看来,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都有权采取通缉措施,但发布和执行通缉是公安机关的职责。

不过,我国还有一个机关部门,也具有跟公安机关一样的通缉逮捕权限,那就是国家安全机关。根据1994年颁布的《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规定,对背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进行通缉和追捕。

3 三大利器

那么,通缉制度是如何在公安机关的工作中发挥作用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了几种通缉措施:

一是通缉令。

公安机关发出的通缉令中,应当尽可能写明被通缉人的个人详细信息,并附近期照片等。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


2022年5月6日,公安部公开的通缉令中,在逃人员的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均被列出。图源:@公安部刑侦局

不过,在很长时间里,通缉令只在公安、保卫系统内部传达,传播效果有限。

直到1992年1月,公安部在《关于改进通缉办法的批复》中,同意北京市公安局试行“有选择地、适时地在地方报纸、电台、电视台公开通缉在逃的刑事犯罪分子,并在适当范围张贴、散发通缉令。请报纸、电台、电视台给予支持,作为新闻无偿报道”。此后,公开通缉逐步成熟,并推广到全国。

而自2000年2月开始,公安部通缉令首次分为“A”“B”两个等级。“A级”是为了缉捕公安部认为应该重点通缉的在逃人员而发布的命令,主要适用于情况紧急、案情重大或突发恶性案件。“B级”是公安部应各省级公安机关的请求而发布的缉捕在逃人员的命令。这个分级沿用至今。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公安机关在网上发布网络通缉令,既能提醒广大市民提高警惕,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也能更广泛地发动市民积极提供线索,加快侦查进程,还可以威慑犯罪分子,督促他们早日投案。

需要注意的是,在现实的刑侦实践中,通缉令往往与悬赏并行,这就离不开二种通缉措施——悬赏通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悬赏通告应当写明悬赏对象基本情况和赏金具体数额。

其实,新中国成立后,为避免“金钱挂帅”等的问题,并没有使用过悬赏通缉。改革开放后,我国进入经济和社会的转型期,收入差距开始拉大,人口流动加快,流窜作案增多,犯罪形式和手段也开始复杂多变,公安机关追缉犯罪嫌疑人的难度骤增。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曾表示,实践中,80%的案件在发案时没有警察在场,而犯罪嫌疑人逃亡时又都隐藏在老百姓当中,所以必须增强公民的自救意识,发动群众进行举报。

此时,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悬赏通缉,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的首次悬赏通缉,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震惊全国的“东北二王特大杀人案”。

1983年大年三十,王宗坊和王宗玮两兄弟在沈阳枪杀4人,随后全国流窜,在7个月内残害干警群众20余人。期间,在湖南西里坪、衡阳和湖北武汉等地,“二王”都因行踪暴露被警方追捕过,但最终都成功脱逃。几经研判和汇报,1983年5月,公安部决定发布追捕通告,悬赏2000元。

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张悬赏通告,《关于追捕持枪杀人犯王宗坊王宗玮的通告》正面印有“二王”的相貌特征和犯罪事实,背面则印着“只许张贴,不准广播登报”。


《关于追捕持枪杀人犯王宗坊王宗玮的通告》中,“二王”的照片。图源:CCTV12《天网·公安传奇·永远的刑警》

此后,有关“二王”的线索纷至沓来。9月13日,“二王”行踪在江西广昌暴露。公安部刑侦局原副巡视员王军回忆,江西广昌县民政局的一个小伙子“看到有一个人戴着草帽,压得很低,骑着自行车要走”,模样很像悬赏上面的人,于是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广昌县临时组织起约2万多民兵,外加700多名公安,展开全境大搜捕,最终击毙了“二王”。


图源:CCTV12《天网·公安传奇·永远的刑警》

自“东北二王特大杀人案”后,悬赏通缉、特警、巡警、道路检查点和110报警电话等刑侦体系慢慢建立起来。

90年代末,在全国开展的“追逃专项斗争”中,悬赏通缉措施被大量使用,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

2004年,悬赏通缉因“马加爵案”再次成为焦点。2月23日,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在宿舍杀害4名同学后潜逃,社会影响巨大。随后,云南省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先后发布悬赏通缉令,3月1日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悬赏20万元全国通缉马加爵。3月15日,马加爵在海南省三亚市落网,新中国成立后最大的一笔悬赏金则被一位提供线索的司机获得。

据2005年数据,公安部自实施“A级通缉令”制度以来,抓获率为71%,比往常的抓捕率高了10到20个百分点。

第三种通缉措施,是边控措施。

边控措施主要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其审核和批准权限同样有明确限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在口岸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并附有关法律文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后,层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全国范围内的边控措施。需要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应当附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

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边控措施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出具公函,先向有关口岸所在地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控,但应当在七日以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全国范围内的边控措施。

边控措施的及时实施,对于抓捕准备外逃的犯罪分子十分重要。

要是犯罪分子已经逃到国外,怎么办?

4 红色通缉令

目前,红色通缉令是我国最常用的国际通缉手段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红色通缉令的签发主体是国际刑警组织(ICPO)。

国际刑警组织成立于1923年,拥有194个成员(截至2019年6月),是仅次于联合国的第二大国际组织,总部位于法国里昂。我国于1984年加入,同年11月在北京组建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自此开启了与其在情报信息互通、协调办理涉外案件以及跨国追逃方面的合作。


2016年11月12日,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嫌犯闫永明从新西兰回国投案自首。图|新华社

我国通用的红色通缉令(也被简称为“红通”),其本质含义为“红色通报”(Red Notice),是针对需要逮捕并引渡的在逃犯作出的一种通报,因通报左上角的国际刑警警徽为红色而得名。

红色通缉令的效力范围面向全体成员,始于送达,终于被通缉人被逮捕或引渡终结,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没有抓到犯罪嫌疑人,可再续5年,直到归案为止。


国际刑警组织共有七种颜色的国际通报,包括两大类。《检察日报》曾刊文介绍,一类是应特定国家中心局的要求就特定人发布的通报,除了红色通报,还有以下几种:

蓝色,协查犯罪嫌疑人通报;

绿色,防范职业性犯罪分子的通报;

黄色,失踪人口通报,目前多用于未成年人失踪案件;

黑色,发现无名尸体请求确认身份通报。

一类是对物品或其他情况发布的通报,如:

紫色,重大犯罪案件或特殊犯罪手段的案情通报;

白色,艺术品和收藏品盗窃通报。

据国际刑警组织统计,2003年时全球发放了2122份通告,其中红色通缉令1207份,共有1960名案犯被抓获。2004年,仅中国国家中心局收到的红色通缉令就有1620份。目前,全球有效的各种通告大约有1.4万份,一半以上是红色通缉令。

中国发出的红色通缉令,绝大多数通缉对象都是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暴力、毒品等犯罪只占极小一部分。

2015年4月,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部署开展针对外逃腐败分子的“天网行动”,通过综合运用警务、检务、外交、金融等手段,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抓捕一批腐败分子,清理一批违规证照,打击一批地下钱庄,追缴一批涉案资产,劝返一批外逃人员。

随后,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了100名外逃国家工作人员和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即“百名红通人员”名单,并由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发布红色通缉令。

截至2022年5月,百名红通人员已有61人归案。其中包括,涉嫌贪污超2.5亿元、声称“死也要死在美国”的头号通缉对象杨秀珠,外逃13年7个月后,于2016年11月回国自首;侵吞公款9800万元的2号通缉对象李华波,于2015年5月被遣返回国;涉嫌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他人巨额资金的孙锋,潜逃10年,于2022年5月在境外落网并被遣返回国,他也是第61名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

公安部牵头开展的“猎狐行动”,也是“天网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刑警组织的帮助下,仅2016年5月到10月,就有634名在外潜逃的罪犯被从67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归案,其中,涉案金额超1亿元的有59名,潜逃10年以上的有17名。

2021年6月,中央纪委副书记、国家监委副主任肖培表示,自开展“天网行动”以来,从120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9165人,其中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2408人,追回的赃款217.39亿元。

同时,我国在面对他国红色通缉令时,也在积极贡献自己的力量。如2018年,一印度籍涉恐分子藏匿香港,印度警方以发布红色通缉令的形式向我国寻求协助,该男子于2月28日被捕,随后印度警方启动引渡程序。

总体来看,红色通缉令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现在,许多国家中心局已经把红色通缉令延伸到了边防出入境口岸,执法人员在边境口岸即可查询通报情况,提高了发现在逃人员的效率。

参考文献:

1.中国历史上的“通缉令”|政府法制.2009,(02)

2.通缉制度史略考|李绘.犯罪研究.2011,(03)

3.建立我国悬赏通缉制度之探讨|刘席.四川大学.2007年4月

4.汉代拘捕制度考|程政举.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1)

5.通缉制度研究|尚辰艳.山东大学.2013年3月

6.改革开放40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中国人大网.2021年8月24日

7.西南林大原校长蒋兆岗:全国首例被监察委通缉|环球网.2018年11月7日

8.通缉概念的辨析与界定|李绘.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1,(3)

9.东北“二王”:建国后最早被悬赏通缉的悍匪|姑苏晚报

10.《天网·公安传奇·永远的刑警》|CCTV12.2016年10月6日

11.揭秘“红色通缉令”|沈寅飞.方圆.2019,(03)

12.2016年“猎狐行动”已有634名逃犯落网|邹伟,朱国亮.新华社.2016年10月24日

1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天网行动”追回外逃人员9165人,100名“红通人员”有60名被追回|于丽爽,朱松梅,李瑶,潘之望.北京日报客户端.2021年6月28日

14.我国通缉令悬赏破案机制已经日臻完善|宋伟.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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