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担保的条件(纳税担保的方式包括哪些)

发布日期:2024-12-22 03:14:07     作者:情绪調     手机:https://m.xinb2b.cn/tech/xnx505239.html     违规举报

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风险。在这样的情况出现以后,企业就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纳税担保的方式包括哪些?

纳税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1、纳税保证

纳税保证,属于人的担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作为纳税担保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担保。

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纳税担保从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我们需要注意就是,纳税担保人属于连带担保。纳税人当出现欠税行为的时候,税务机关就可以要求纳税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及时缴纳税款和滞纳金。

对于纳税保证人而言,也不是什么单位都可以。对此《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有较为严格的条件限制。

2、纳税抵押

纳税抵押属于物的担保。对于纳税抵押物来说,既可以是纳税人自己提供的,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

纳税抵押就是企业把不动产当作抵押物。同时纳税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3、纳税质押

纳税质押也属于物的担保。纳税人或担保人提供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纳税的担保。

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纳税质押自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经税务机关确认和质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提出纳税担保的主体有哪些?

提出纳税担保的主体包括税务机关和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需要提起法律救济,纳税人可主动申请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者查处案件的稽查局审核同意后,由纳税担保人提供纳税担保。

除该情形外,税务机关在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税务机关也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有哪些?

1、实施税收保全措施之前的纳税担保

所谓税收保全,是指在税款缴库期期满之前由于纳税人的行为,致使国家税款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是,税法规定的一系列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缴纳的制度的总称。

2、出境纳税担保

出境纳税担保是指税务机关对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3、发生纳税争议时适用的纳税担保

税收复议之纳税担保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与税务行政机关发生税务争议时,可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担保,然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一种纳税担保制度。

4、海关采取的纳税担保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发现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而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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