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的话,要分五类来看,这是事实
1、事业编制类。如果是比较少数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环卫工(非常少,一般都是老一辈了,当然现在也有地方有),一般参照公务员法来执行(不过说句实话,这样如果有编制,一般休假都会有保障,当然有编制的,也不在乎参照劳动合同法了)
2、一般聘用制。这一类就是大多数环卫工的典型,这类属于一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包括假期,年休假,社保等权益,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执行,切实保护环卫工利益
3、非聘用制。如部分单位采取承包等方式,或者采取日雇工、全日制用工等,即不建立劳动关系或建立非全日制关系,从而规避社保等风险,降低用工成本。但是这类用工牵扯到一个不稳定性。如南京某事业单位曾经和一对外地夫妻签订了一份办公大楼清洁承包协议,把整栋办公楼清洁业务包给这对夫妻,每季度付一次账。后来这对夫妻中丈夫生病没有医保,要求单位承担被拒绝,但到劳动仲裁后,单位提供的协议却是承包协议,因此最终没能胜诉。另外非全日制用工需要满足每周不超过20小时,每天不超过4小时的上限。因此,由于用人单位采取规避风险的措施,导致环卫工无法成为其聘用的劳动者,进而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难以保障权益。
4、非法定聘用者。一般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属于应当退休的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规定,这类人目前尚属于法律盲区,由于单位即便聘用他们,在社保部门也因为超龄无法上保险,且他们也不属于法定的一般劳动者(超龄),所以他们无法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只能属于一般雇佣关系,适用于侵权责任法,民法,合同法等,这是因为法律原因无法让其享受相应待遇,这只能期待法律完善化
5、双重劳动关系聘用者。现在可能还有,未来会逐渐消除,即原一些地方企业的劳动者,有劳动关系的单位因无法经营又不能被合并而处于停工状态,但因为没有破产,所以部分年龄较大劳动者劳动关系依然在原单位,而由地方政府出面兜底为其缴纳社保,给予生活费。而由于生活费不足以满足家庭生活,其中大部分人在家待岗时都会选择从事第二职业,而用人单位也给予认可。这类属于二重劳动关系,由于原单位存在缴纳社保,因此新单位无法为其缴纳,这类情况比较特殊。但是劳动者与第二家单位同样拥有劳动关系,只是比较特别,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劳动合同法,给予其除社保缴费外其他的待遇,包括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