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发*作废操作:
一、进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选择“发*管理”模块。
二、选择“发*开具管理”菜单下的“未开发*作废”。
三、逐份确认要作废的空白发*号码,直至出现“取当前发*号失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发*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