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从事饮用天然矿泉水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饮用天然矿泉水勘查评价报告和技术鉴定证书以及勘查许可证等材料,依法向省国土资源厅办理采矿许可证,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2、凭技术鉴定证书及审批文件和采矿许可证等材料,分别向卫生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卫生许以及企业登记手续;
3、凡跨省和出口销售的饮用天然矿泉水,均需经国家级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评审鉴定委员会鉴定,凭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技术鉴定证书和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审批文件方可发给卫生许可证;
4、开采矿泉水资源,应当按照国家《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设立卫生防护区,并在防护 区设置固定的保护标志;
5、矿泉水资源开采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矿泉水的水质和水量以及水位变化动态监测,按要求定期将监测结果报送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