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构的职责有: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理由是否正当;被申请人是否明确;是否超过申请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案件是否属本机关管辖;申请复议的其他要求是否符合。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请申请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材料;属于不予受理的,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依照本法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如有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