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产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