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诉案件案件一律由检察院负责举证。
2、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3、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如监察、海关、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监督、药品监督机关)在自己职责范围内,有调查取证的义务,但没有向法院举证的资格。
4、公安机关和其他政府机关收集的证据,由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检察院也可以自行取证向法庭提供。
5、法院有调查取证的权力。法院取证时可以通知辩护律师或者检察官到场。
6、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被告人主动认罪,没有其他证据的,法庭不予采信。
7、对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最轻的证据,辩护人和被告人有举证权。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