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机打发*丢失可能会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或者未加盖发*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的;
(五)扩大发*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