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即月息超过3%属于高利贷。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该规定要求,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简单来说,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包括“两限三区”:
一区为超过36%部分不保护;
二区为超过24至36%部分类推自然债务,给了就不能主张返还,没给的也不能主张要;
三区为24%以下部分,属于合法利息,应当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