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张三买了份保险,合同规定要承担20年的保费,现在由于发生了合同约定的某种事件,比如被保险人发生了轻症、中症或重疾,投保人发生了意外或者重疾导致交钱的人身故,全残,依照合同可以把未交完的保费免掉,就叫“豁免”。
“豁免条款”是非常人性化的一个设计,由此还可以衍生出许多搭配,为客户解决很多实际问题,要注意的是,每家公司的豁免并非千篇一律,有的豁免被保险人的风险,有的豁免投保人风险,一般豁免的都是主险保费,而不包含附加险保费。
通过这个功能可以衍生出几种功用:
1:教育金场景,投保人豁免:
一位父亲为女儿买了一份教育金,缴费期15年,从大学开始每年领取10万元,如果在缴费期15年内,父亲出现身故、全残甚至是重疾(具体条款保险责任不同)后面未交保费不用再交,就是“豁免”。其意义在于不管是父亲在或不在,都能完成父亲的心愿,女儿确保能拿到大学教育金,完成学业!
2:寿险场景,投保人豁免:
一对恩爱夫妻,同时购买寿险,互为对方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说交叉购买,那么其中有一个人发生风险发生了身故、高残。作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会给予理赔,同时他还是对方投保人,给予豁免保费,也就是说,一旦有一个人出现风险,两个人的保费都不用交了。一个得到理赔,一个得到豁免,保障继续有效。
3:重疾险场景,投保人豁免被保险人豁免
举个栗子:
同样一对恩爱夫妻,同时购买了带身故责任的重大疾病保险每人100万保额,先生每年交费25000元,太太每年交费28000元,缴费期20年。交叉购买,互为对方的投保人。
假如:
三年后先生身故,保险公司会赔偿先生100万元合同终止,同时豁免先生为他妻子购买保险的保费25000元*17年=42.5万元保费,妻子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假如:
三年之后妻子发生重疾,妻子作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首先会赔偿妻子100万元,合同不终止,继续有效,保费同时豁免不用再交了。
同时妻子是丈夫的投保人,由于投保人发生重疾,丈夫购买保险的保费被豁免,合计28000元*17年=47.6万元,丈夫的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互为对方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说交叉购买,那么其中有一个人发生风险两个人的保费都不用交了。
以上说的都是“豁免”的优点,它也有一个致命的缺点,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离婚后保单的处置会受到很大障碍!
由于交叉投保,互为投保人,而保单的生杀大权完全掌握在投保人手中,如果对方不配合,甚至执意退保,就以此种方式伤害对方,作为当事人也是真的没办法!这种情况时有发生!